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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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 2.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十九日修正之第十五條之一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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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0690620 制定)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明定本條例之施行日期。
(1081119 修正)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十九日修正之第十五條之一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未修正,移列第一項。 二、為配合陸海空軍懲罰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該法施行日期,除第十二條第二款、第十三條第二款及第十八條規定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外,自公布日施行,爰為使修正條文第十五條之一與該法第十八條之施行日期臻於一致,增訂第二項,明定修正條文第十五條之一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 第十五條之一條文
(0690620 制定)
明定本條例之施行日期。
(1081119 修正)
一、原條文未修正,移列第一項。 二、為配合陸海空軍懲罰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該法施行日期,除第十二條第二款、第十三條第二款及第十八條規定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外,自公布日施行,爰為使修正條文第十五條之一與該法第十八條之施行日期臻於一致,增訂第二項,明定修正條文第十五條之一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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