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官、士官之留職停薪、復職權責如下: 一、上將及中、少將重要軍職,由國防部呈報總統核定。 二、中、少將一般軍職,由國防部核定。 三、校、尉官及士官,由國防部或各司令部核定。
此法條規定了軍官、士官的留職停薪和復職的權責,其中具體分為上將及中、少將重要軍職、中、少將一般軍職、校、尉官及士官三種情況,權責的核定機構則由國防部或各司令部負責。具體情況需要根據國防部或各司令部的指引和安排進行確定,在這裡並沒有提供具體的範例案例來支持這個法條。
軍官、士官之復職權責如左: 一、上將及中、少將重要軍職,由國防部呈報總統核定。 二、中、少將一般軍職,由國防部核定。 三、校、尉官及士官,由國防部或各總司令部核定。
立法理由按官階及職務之重要性,分別規定復職之權責。
軍官、士官之留職停薪、復職權責如下: 一、上將及中、少將重要軍職,由國防部呈報總統核定。 二、中、少將一般軍職,由國防部核定。 三、校、尉官及士官,由國防部或各司令部核定。
立法理由一、配合第九條之一有關軍官、士官留職停薪規定,增訂留職停薪核定權責;並修正序言之「左」為「下」,以符法制作業體例。 二、配合國防部陸軍總司令部、海軍總司令部及空軍總司令部改編為司令部,原條文第三款「各總司令部」修正為「各司令部」。
按官階及職務之重要性,分別規定復職之權責。
一、配合第九條之一有關軍官、士官留職停薪規定,增訂留職停薪核定權責;並修正序言之「左」為「下」,以符法制作業體例。 二、配合國防部陸軍總司令部、海軍總司令部及空軍總司令部改編為司令部,原條文第三款「各總司令部」修正為「各司令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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