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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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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官、士官之留職停薪、復職權責如下: 一、上將及中、少將重要軍職,由國防部呈報總統核定。 二、中、少將一般軍職,由國防部核定。 三、校、尉官及士官,由國防部或各司令部核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此法條規定了軍官、士官的留職停薪和復職的權責,其中具體分為上將及中、少將重要軍職、中、少將一般軍職、校、尉官及士官三種情況,權責的核定機構則由國防部或各司令部負責。具體情況需要根據國防部或各司令部的指引和安排進行確定,在這裡並沒有提供具體的範例案例來支持這個法條。

立法沿革 2

(0700106 制定)

軍官、士官之復職權責如左:   一、上將及中、少將重要軍職,由國防部呈報總統核定。   二、中、少將一般軍職,由國防部核定。   三、校、尉官及士官,由國防部或各總司令部核定。

立法理由按官階及職務之重要性,分別規定復職之權責。

(1020510 修正)

軍官、士官之留職停薪、復職權責如下:   一、上將及中、少將重要軍職,由國防部呈報總統核定。   二、中、少將一般軍職,由國防部核定。   三、校、尉官及士官,由國防部或各司令部核定。

立法理由一、配合第九條之一有關軍官、士官留職停薪規定,增訂留職停薪核定權責;並修正序言之「左」為「下」,以符法制作業體例。   二、配合國防部陸軍總司令部、海軍總司令部及空軍總司令部改編為司令部,原條文第三款「各總司令部」修正為「各司令部」。

  • 復職名詞
  • 核定名詞
(0700106 制定)

按官階及職務之重要性,分別規定復職之權責。

(1020510 修正)

一、配合第九條之一有關軍官、士官留職停薪規定,增訂留職停薪核定權責;並修正序言之「左」為「下」,以符法制作業體例。   二、配合國防部陸軍總司令部、海軍總司令部及空軍總司令部改編為司令部,原條文第三款「各總司令部」修正為「各司令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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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第 15 條規定:「軍官、士官之留職停薪、復職權責如下: 一、上將及中、少將重要軍職,由國防部呈報總統核定。 二、中…」(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第 1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