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官、士官之停職、撤職權責如下: 一、上將及中、少將重要軍職,由國防部呈報總統核定。 二、中、少將一般軍職,由國防部核定。 三、校官,由國防部或各司令部核定。 四、尉官、士官,由少將以上編階主官核定。
根據參考資料「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第14條,軍官和士官的停職和撤職權責如下: 一、上將及中、少將重要軍職,需要由國防部呈報總統核定。 二、中、少將一般軍職,由國防部核定。 三、校官,由國防部或各司令部核定。 四、尉官、士官,由少將以上編階主官核定。 根據這些規定,停職和撤職軍官和士官的權力分別由不同的機關或主官核定。具體的核定權責根據軍官的階級和職務不同而定。目前沒有找到具體的案例與此法條相關的範例。
軍官、士官之停職、撤職權責如左: 一、上將及中、少將重要軍職,由國防部呈報總統核定。 二、中、少將一般軍職,由國防部核定。 三、校官,由國防部或各總司令部核定。 四、尉官、士官,由少將以上編階主官核定。
立法理由按官階及職務之重要性,分別規定停職、撤職之權責。
軍官、士官之停職、撤職權責如下: 一、上將及中、少將重要軍職,由國防部呈報總統核定。 二、中、少將一般軍職,由國防部核定。 三、校官,由國防部或各司令部核定。 四、尉官、士官,由少將以上編階主官核定。
立法理由一、配合法制作業體例,修正序言之「左」為「下」。 二、配合國防部陸軍總司令部、海軍總司令部及空軍總司令部改編為司令部,原條文第三款「各總司令部」修正為「各司令部」。
按官階及職務之重要性,分別規定停職、撤職之權責。
一、配合法制作業體例,修正序言之「左」為「下」。 二、配合國防部陸軍總司令部、海軍總司令部及空軍總司令部改編為司令部,原條文第三款「各總司令部」修正為「各司令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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