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官、士官之任職、調職、免職權責如下: 一、上將由總統核定。 二、中、少將: (一)重要軍職,由國防部呈報總統核定。 (二)一般軍職,由國防部核定。 三、校、尉官: (一)上校重要軍職,由國防部呈報總統核定。 (二)上校一般軍職,由國防部或各司令部核定。 (三)中、少校及尉官,由少將以上編階主官核定。 四、士官由中校以上編階主官核定。
根據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第13條,軍官和士官的任職、調職和免職權責如下: 一、上將的任職由總統核定。 二、中、少將: (一)重要軍職的任職需要國防部呈報總統核定。 (二)一般軍職的任職由國防部核定。 三、校、尉官: (一)上校的重要軍職由國防部呈報總統核定。 (二)上校的一般軍職由國防部或各司令部核定。 (三)中、少校和尉官的任職由少將以上編階主官核定。 四、士官的任職由中校以上編階主官核定。 以下舉例: 根據這些規定,如果一位中校想要調職到一個重要軍職,他需要經過國防部呈報總統核定。但如果他只是調職到一個一般軍職,則只需要國防部核定即可。另外,中、少校和尉官的任職需要少將以上編階主官的核定。士官的任職則需要中校以上編階主官的核定。
軍官、士官之任職、調職、免職權責如左: 一、上將由總統核定。 二、中、少將: (一)重要軍職,由國防部呈報總統核定。 (二)一般軍職,由國防部或各總司令部核定。 三、校、尉官: (一)上校重要軍職,由國防部呈報總統核定。 (二)上校一般軍職,由國防部或各總司令部核定。 (三)中、少校及尉官,由少將以上編階主官核定。 四、士官由中校以上編階主官核定。
立法理由按官階及職務之重要性,分別規定任職、調職及免職之權責。
軍官、士官之任職、調職、免職權責如下: 一、上將由總統核定。 二、中、少將: (一)重要軍職,由國防部呈報總統核定。 (二)一般軍職,由國防部核定。 三、校、尉官: (一)上校重要軍職,由國防部呈報總統核定。 (二)上校一般軍職,由國防部或各司令部核定。 (三)中、少校及尉官,由少將以上編階主官核定。 四、士官由中校以上編階主官核定。
立法理由一、配合法制作業體例,修正序言之「左」為「下」。 二、有關中、少將一般軍職之任職、調職、免職等核定權責,依現行人事作業實況,均係國防部核定,並未由各總司令部核定,爰修正原條文第二款第二目核定權責,以符實況。 三、配合國防部陸軍總司令部、海軍總司令部及空軍總司令部改編為司令部,原條文第三款第二目「各總司令部」修正為「各司令部」。
按官階及職務之重要性,分別規定任職、調職及免職之權責。
一、配合法制作業體例,修正序言之「左」為「下」。 二、有關中、少將一般軍職之任職、調職、免職等核定權責,依現行人事作業實況,均係國防部核定,並未由各總司令部核定,爰修正原條文第二款第二目核定權責,以符實況。 三、配合國防部陸軍總司令部、海軍總司令部及空軍總司令部改編為司令部,原條文第三款第二目「各總司令部」修正為「各司令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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