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第12條規定,軍官、士官如果撤職後,撤職原因消滅或停止任用期間屆滿,且除因叛亂、貪污及其他重大原因不予復職外,經調查確已悔改有據,符合回役規定和以下條件者,可以申請核予復職: 1. 員額狀況許可。 2. 本人所具專長為軍中需要。 3. 合於任職條件。 根據參考資料中的法條解說,如果經再審或非常上訴改判無罪確定者,則不受員額及編制限制。 以一個與參考資料有關的範例來說,如果一位軍官因參與貪污案而被撤職,但經過調查後確定其已悔改並符合回役規定,且在此期間經過再審或非常上訴後被改判無罪確定,則該軍官可以申請核予復職,且不受員額及編制限制。
軍官、士官撤職後,撤職原因消滅或屆滿一年,除因叛亂、貪污及其他重大原因不予復職外,經調查確已悔改有據,合於回役規定及左列條件者,得依申請核予復職: 一、員額狀況許可。 二、本人所具專長為軍中需要。 三、合於任職條件者。
立法理由就國軍人事處理需要及作業實況,予以規定,使軍官、士官撤職後之復職,有所依據。
軍官、士官撤職後,撤職原因消滅或停止任用期間屆滿,除因叛亂、貪污及其他重大原因不予復職外,經調查確已悔改有據,合於回役規定及下列條件者,得依申請核予復職: 一、員額狀況許可。 二、本人所具專長為軍中需要。 三、合於任職條件。 前項申請核予復職,因判決有罪經再審或非常上訴改判無罪確定者,不受員額及編制限制。
立法理由一、因應一百零四年五月六日修正公布之陸海空軍懲罰法第十七條有關軍官、士官受撤職懲罰者「於一定期間停止任用,其期間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之規定,爰修正序言。 二、依法制作業體例,酌修序言及第三款文字。 三、為保障經非常上訴改判無罪確定等情形者復職權益,增列第二項。
就國軍人事處理需要及作業實況,予以規定,使軍官、士官撤職後之復職,有所依據。
一、因應一百零四年五月六日修正公布之陸海空軍懲罰法第十七條有關軍官、士官受撤職懲罰者「於一定期間停止任用,其期間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之規定,爰修正序言。 二、依法制作業體例,酌修序言及第三款文字。 三、為保障經非常上訴改判無罪確定等情形者復職權益,增列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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