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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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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軍官、士官免職後,合於回役規定,並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復職: 一、失蹤歸來後,經考合格者。 二、參加公職競選,落選後未逾三個月者。 三、所任軍職以外之職務免除後,經其服務之外職機關證明,無不良紀錄者。 四、因案羈押,經偵查或審判終結,處分不起訴或判決無罪確定者。 五、判決有罪經宣告免刑、緩刑或判處拘役罰金易科罰金確定者。 六、其他免職原因消滅,合於任職條件者。
  2. 2.停職未滿三個月原因消滅,應予回復原職或調任他職。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第11條規定了軍官、士官免職後的復職情形。根據該條,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可以復職: 1. 失蹤歸來後經考核合格者。 2. 參加公職競選,落選後未逾三個月者。 3. 所任軍職以外的職務免除後,經所服務的外職機關證明,無不良紀錄者。 4. 因案羈押,偵查或審判終結,處分為不起訴或判決無罪確定者。 5. 判決有罪經宣告免刑、緩刑或判處拘役、罰金或易科罰金確定者。 6. 其他免職原因消滅,符合任職條件者。 這些規定在復職時提供了具體的情況和條件。例如,當軍官或士官因失蹤後歸來並且經過考核合格時,可以復職;或者如果參加了公職競選並在失敗後的三個月內沒有其他就業,也可以復職。這些規定保護了軍官和士官的復職權益,並確保他們在滿足特定條件的情況下可以回復原職或被調任他職。

立法沿革 1

(0700106 制定)

軍官、士官免職後,合於回役規定,並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復職:   一、失蹤歸來後,經考核合格者。   二、參加公職競選,落選後未逾三個月者。   三、所任軍職以外之職務免除後,經其服務之外職機關證明,無不良紀錄者。   四、因案羈押,經偵查或審判終結,處分不起訴或判決無罪確定者。   五、判決有罪經宣告免刑、緩刑或判處拘役、罰金或易科罰金確定者。   六、其他免職原因消滅,合於任職條件者。   停職未滿三個月原因消滅,應予回復原職或調任他職。

立法理由就國軍人事處理需要及作業實況,予以規定,使軍官、士官免職後之復職,有所依據。

  • 免職名詞
  • 復職名詞
  • 名詞
  • 免除名詞
  • 羈押名詞
  • 偵查名詞
  • 不起訴名詞
  • 宣告名詞
  • 緩刑名詞
  • 拘役名詞
  • 罰金名詞
  • 易科罰金名詞
  • 停職名詞
(0700106 制定)

就國軍人事處理需要及作業實況,予以規定,使軍官、士官免職後之復職,有所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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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第 11 條規定:「軍官、士官免職後,合於回役規定,並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復職: 一、失蹤歸來後,經考核合格者。 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第 1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