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第11條規定了軍官、士官免職後的復職情形。根據該條,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可以復職: 1. 失蹤歸來後經考核合格者。 2. 參加公職競選,落選後未逾三個月者。 3. 所任軍職以外的職務免除後,經所服務的外職機關證明,無不良紀錄者。 4. 因案羈押,偵查或審判終結,處分為不起訴或判決無罪確定者。 5. 判決有罪經宣告免刑、緩刑或判處拘役、罰金或易科罰金確定者。 6. 其他免職原因消滅,符合任職條件者。 這些規定在復職時提供了具體的情況和條件。例如,當軍官或士官因失蹤後歸來並且經過考核合格時,可以復職;或者如果參加了公職競選並在失敗後的三個月內沒有其他就業,也可以復職。這些規定保護了軍官和士官的復職權益,並確保他們在滿足特定條件的情況下可以回復原職或被調任他職。
軍官、士官免職後,合於回役規定,並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復職: 一、失蹤歸來後,經考核合格者。 二、參加公職競選,落選後未逾三個月者。 三、所任軍職以外之職務免除後,經其服務之外職機關證明,無不良紀錄者。 四、因案羈押,經偵查或審判終結,處分不起訴或判決無罪確定者。 五、判決有罪經宣告免刑、緩刑或判處拘役、罰金或易科罰金確定者。 六、其他免職原因消滅,合於任職條件者。 停職未滿三個月原因消滅,應予回復原職或調任他職。
立法理由就國軍人事處理需要及作業實況,予以規定,使軍官、士官免職後之復職,有所依據。
就國軍人事處理需要及作業實況,予以規定,使軍官、士官免職後之復職,有所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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