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官、士官得依需要調軍事單位以外之機關(構)任職。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調任: 一、受軍官、士官基礎教育期滿,任職未滿五年。 二、經考選國內外大專校院畢業、進修或實習期滿,任職未滿二年。 三、所具專長為軍中缺乏或屬管制專長列入年度管制需要。 四、軍官、士官於戰鬥戰備及參加重要演習或正服行特別勤務。
根據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第17條,軍官、士官具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得調任: 一、受軍官、士官基礎教育期滿,任職未滿五年。 舉例:一位軍官完成軍事基礎教育並任官後,只有任職不滿五年,這時他不符合基於該條例調還落選其它機關任職。 二、經考選國內外大專校院畢業、進修或實習期滿,任職未滿二年。 舉例:一名士官在國內外的大學畢業後,進入部隊任官不滿兩年,根據該條例,他不符合委派到機關任職的條件。 三、所具專長為軍中缺乏或屬管制專長列入年度管制需要。 舉例:一名軍官有一個在軍中缺乏而需要的專業技能,根據該條例,他可能不被允許調到非軍事機關任職。 四、軍官、士官於戰鬥戰備及參加重要演習或正服行特別勤務。 舉例:一名軍官或士官正參與重要演習或部隊特別勤務行動,根據該條例,他可能不被允許調到機關任職。 請注意,以上例子僅為解釋該條例的示範,實際情況可能因具體法規的細節而有所不同。
軍官、士官得依需要調軍事單位以外之機構任職。但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調任: 一、受軍官、士官基礎教育期滿,任期未滿五年者。 二、經考選國內外大專院校畢業、進修或實習期滿,任職未滿二年者。 三、所具專長為軍中缺乏者。
立法理由對軍職人員之外調,爰予適當限制,以免影響軍中幹部之充實。
軍官、士官得依需要調軍事單位以外之機關(構)任職。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調任: 一、受軍官、士官基礎教育期滿,任職未滿五年。 二、經考選國內外大專校院畢業、進修或實習期滿,任職未滿二年。 三、所具專長為軍中缺乏或屬管制專長列入年度管制需要。 四、軍官、士官於戰鬥戰備及參加重要演習或正服行特別勤務。
立法理由一、依法制作業體例,酌修序言及各款文字。 二、參酌教育部組織法第二條第一款「大專校院」之規定,爰第二款所定「大專院校」修正為「大專校院」。 三、為符明確性原則,爰修正第三款,將本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第三款後段之「屬管制專長列入年度管制需要」納為軍官、士官不得調任軍事單位以外機關(構)任職之事由。 四、增訂第四款,明定軍官、士官於戰鬥戰備及參加重要演習或正服行特別勤務,亦不得調任軍事單位以外之機關(構)任職。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對軍職人員之外調,爰予適當限制,以免影響軍中幹部之充實。
一、依法制作業體例,酌修序言及各款文字。 二、參酌教育部組織法第二條第一款「大專校院」之規定,爰第二款所定「大專院校」修正為「大專校院」。 三、為符明確性原則,爰修正第三款,將本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第三款後段之「屬管制專長列入年度管制需要」納為軍官、士官不得調任軍事單位以外機關(構)任職之事由。 四、增訂第四款,明定軍官、士官於戰鬥戰備及參加重要演習或正服行特別勤務,亦不得調任軍事單位以外之機關(構)任職。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