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官、士官兼職如左: 一、不得兼任軍職以外之公職或業務。但法令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二、為應軍事需要,在不妨礙本職任務下,得命兼任其他軍職。
根據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18條,軍官士官的兼職規定如下: 一、軍官士官不得兼任軍職以外的公職或業務。不過,如果法令有相關規定的情況,則不受此限制。 二、為了滿足軍事上的需求,在不妨礙本職任務的情況下,軍官士官可以被指派兼任其他軍職。 根據此條規定,軍官士官在法律上無法兼任軍職以外的公職或業務,除非相關的法令有例外規定。同時,如果滿足軍事上的需求,並且不影響其本職工作,他們可以承擔兼任其他軍職的職責。這個規定的目的是確保軍官士官能夠專注於履行自己的本職任務,同時滿足軍事上的需求。
軍官、士官兼職如左: 一、不得兼任軍職以外之公職或業務。但法令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二、為應軍事需要,在不妨礙本職任務下,得命兼任其他軍職。
立法理由明定軍官、士官兼職之限制,以免妨礙本職。
明定軍官、士官兼職之限制,以免妨礙本職。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