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第19條,軍官和士官在受訓、請假或其他事故短時間內無法履行現職時,應由適當人員代理其職務。軍官和士官的請假規則由國防部進行訂定。 參考資料: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
軍官、士官因受訓、差假或其他事故而於短期內無法服行現職時,應由適當人員代理其職務。
立法理由軍官、士官職務不能因事故而有間斷,故規定應由適當人員代理其職務。至代理期限,另於施行細則中定之。
軍官、士官因受訓、請假或其他事故,短期內無法服行現職時,應由適當人員代理其職務。 軍官、士官請假規則,由國防部定之。
立法理由一、配合行政程序法,事涉人民權利義務事項,應以法律或以法律授權之法規定之,爰增列修正條文第二項,使現行國軍軍官士官請假規則有其授權依據,以符法制。 二、配合第二項之增列,原條文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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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官、士官職務不能因事故而有間斷,故規定應由適當人員代理其職務。至代理期限,另於施行細則中定之。
一、配合行政程序法,事涉人民權利義務事項,應以法律或以法律授權之法規定之,爰增列修正條文第二項,使現行國軍軍官士官請假規則有其授權依據,以符法制。 二、配合第二項之增列,原條文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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