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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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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官、士官之就職、離職或代理,於接任及卸任時,均應辦理職務交接;其規則由國防部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第20條的規定,軍官、士官在接任和卸任時都應該辦理職務交接,具體的規則由國防部制定。此條款主要的目的是確保軍官、士官之間的順利交接,以確保軍隊運作的連續性和有效性。根據最新的參考資料,我們可以舉出一個相關的例子,例如國防部可能指定了特定的文件和程序,以確保在任命新的軍官或士官時能夠順利完成職務交接。

立法沿革 1

(0700106 制定)

軍官、士官之就職、離職或代理,於接任及卸任時,均應辦理職務交接;其規則由國防部定之。

立法理由軍中對職務交接,向極重視,爰予規定,以明責任。至職務交接規定,另於施行細則中定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700106 制定)

軍中對職務交接,向極重視,爰予規定,以明責任。至職務交接規定,另於施行細則中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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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第 20 條規定:「軍官、士官之就職、離職或代理,於接任及卸任時,均應辦理職務交接;其規則由國防部定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第 20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