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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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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官、士官之任職條件如左: 一、官階:應以現階與編階相符或低一階高用為原則,如因特殊原因須高階低用或低二階以下高用時,應依隸屬系統報權責單位准。 二、官科:應在本官科範圍內任職為原則,如基於另一官科職務需要,經權責單位核准,得配置於另一官科任職,其配置時間以三年為限,期滿應回復原官科或予以轉任。 三、專長:以主要或次要專長任職,必要時得以在職訓練任職。 四、學歷:應具有勝任擬任職務之必要學歷。 五、經歷:應具有勝任擬任職務之必要經歷。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第3條的規定,軍官和士官的任職條件如下: 1. 官階:軍官和士官的官階應該與編階相符或者是低一階高用的原則。但如果因為特殊原因需要高階低用或低二階以下高用,則需要根據隸屬系統的權責單位核准。 2. 官科:軍官和士官應該在本官科範圍內任職,但如果基於另一個官科職務的需要,經過權責單位核准,可以配置到另一個官科任職。這種配置的時間限制為三年,期滿後應該回復原官科或者進行轉任。 3. 專長:軍官和士官應該以主要或次要專長來任職,必要時可以接受在職訓練來擔任特定職務。 4. 學歷:軍官和士官應該具備勝任擬任職務所需的必要學歷。 5. 經歷:軍官和士官應該具備勝任擬任職務所需的必要經歷。 範例:根據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如果一位軍官的官階為少尉,但因為特殊需要需要執行一個比少尉階級高的職務,這位軍官可以經過權責單位核准後進行低一階高用,即執行比少尉更高階的職務。

立法沿革 1

(0700106 制定)

軍官、士官之任職條件如左:   一、官階:應以現階與編階相符或低一階高用為原則,如因特殊原因須高階低用或低二階以下高用時,應依隸屬系統報權責單位核准。   二、官科:應在本官科範圍內任職為原則,如基於另一官科職務需要,經權責單位核准,得配置於另一官科任職,其配置時間以三年為限,期滿應回復原官科或予以轉任。   三、專長:以主要或次要專長任職,必要時得以在職訓練任職。   四、學歷:應具有勝任擬任職務之必要學歷。   五、經歷:應具有勝任擬任職務之必要經歷。

立法理由依國軍當前人事狀況及需要,分別規定其官階、官科、專長、學歷等任職必備條件。

  • 名詞
(0700106 制定)

依國軍當前人事狀況及需要,分別規定其官階、官科、專長、學歷等任職必備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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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第 3 條規定:「軍官、士官之任職條件如左: 一、官階:應以現階與編階相符或低一階高用為原則,如因特殊原因須高階低…」(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第 3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