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軍人著有戰功或勳績者,其敘勳行賞,除法律別有規定外,依本條例行之。
根據陸海空軍勳賞條例第1條的規定,凡是陸、海、空軍軍人在執行任務或其他事務時獲得了戰功或勳績,他們的敘勳行賞事項,除非有其他法律別有規定外,都要依照該條例進行。這表示該條例規範了有關軍人戰功或勳績的敘述和獎勵程序。 參考資料:陸海空軍勳賞條例 第1條
陸海空軍軍人於戰時、平時著有戰功或勳績者,其敘勳行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本條例行之。 軍屬人員之勳賞,準用本條例之規定。
陸海空軍軍人於戰時、平時著有戰功或勳績者,其敘勳行賞,除法律別有規定外,依本條例行之。 軍屬人員之勳賞,準用本條例之規定。
陸、海、空軍軍人著有戰功或勳績者,其敘勳行賞,除法律別有規定外,依本條例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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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人於戰時、平時著有戰功或勳績者,其敘勳行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本條例行之。 軍屬人員之勳賞,準用本條例之規定。
陸海空軍軍人於戰時、平時著有戰功或勳績者,其敘勳行賞,除法律別有規定外,依本條例行之。 軍屬人員之勳賞,準用本條例之規定。
陸、海、空軍軍人著有戰功或勳績者,其敘勳行賞,除法律別有規定外,依本條例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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