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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11.05.18

陸海空軍勳賞條例

  •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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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人著有戰功或勳績者,其敘勳行賞,除法律別有規定外,依本條例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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勳賞之種類如左: 一、國光勳章。 二、青天白日勳章。 三、寶鼎勳章。 四、忠勇勳章。 五、雲麾勳章。 六、忠勤勳章。 七、勳刀。 八、榮譽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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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光勳章不分等級,凡陸、海、空軍軍人,捍禦外侮,保衛國家,著有特殊戰功者頒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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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天白日勳章不分等級,凡陸、海、空軍軍人,捍禦外侮,保衛國家,戰功卓著者頒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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寶鼎勳章分為九等,凡陸、海、空軍軍人,保衛國家著有戰功,或執行任務對國家有重大貢獻者,依下列規定,分別頒給之: 一、將官:一等至四等。 二、校官:三等至六等。 三、尉官:四等至七等。 四、士官及士兵:六等至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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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忠勇勳章不分等級,凡陸、海、空軍軍人,捍禦外侮,英勇作戰,負傷不退者頒給之。
  2. 陸、海、空軍軍人於執行任務時,為保衛民眾,忠於職守,表現超越尋常之英勇行為,足資矜式者頒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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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麾勳章分為九等,凡陸、海、空軍軍人,保衛國家著有功績,或對於國家建有勳績者,依下列規定,分別頒給之: 一、將官:一等至四等。 二、校官:三等至六等。 三、尉官:四等至七等。 四、士官及士兵:六等至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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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勤勳章不分等級,凡陸、海、空軍軍人,連續服現役十年以上,其服務成績,足資矜式者頒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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勳刀分為三等。凡陸、海、空軍將等官,所授勳章晉至最高等,而復建有戰功或勳績者頒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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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人或外籍人員,得準用本條例之規定,頒給寶鼎或雲麾勳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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勳章、勳刀,除由 總統特令頒給外,得由各主管長官,將立功人員之功績事實,造具勳賞建議冊,按照行政系統,層報國防部核定,呈請行政院轉呈總統頒給之;戰時得交由最高軍事長官,先行授與,補呈總統備案,並交該管機關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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勳章、勳刀,將等官,由總統或最高軍事長官親授或派員代授之;校等官以下及士兵,由主管長官或原呈請機關授與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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榮譽旗,由最高軍事長官報請總統審頒發,交由最高軍事長官親授,或派員代授之。但功勳特異者,得由總統派員親往戰地或所在地頒給之。
16開分頁 ›
受勳人員或部隊,受頒勳章勳刀或榮譽旗後,應將受領日期,層報國防部備案。
18開分頁 ›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繳銷其勳章、勳刀: 一、褫奪公權終身者。 二、明令褫奪勳章、勳刀者。 三、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
19開分頁 ›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停止佩帶勳章、勳刀: 一、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二、受有期徒刑未滿期者。
20開分頁 ›
受勳人員身故時,勳章、勳刀均免繳銷。身故人員,生前建立功績,符合第三條至第八條或第十條規定屬應受勳人,經特令或核定應頒給勳章,其補頒之勳章,得由其配偶、直系親屬或兄弟姊妹推派一人代領。
21開分頁 ›
陸、海、空軍部隊撤銷番號時,所受榮譽旗,應繳還原頒發機關註銷
22開分頁 ›
勳章、勳刀如有遺失時,得呈請補發。但原件查獲時,應立即呈報註銷
23開分頁 ›
勳章、勳刀不得轉讓他人或抵借財物,違者除將勳章、勳刀追繳註銷外,並科以相當之處分;佩帶他人勳章、勳刀者,應一併處分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陸海空軍勳賞條例全文共 25 條,最新異動日為 111.05.18,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