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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勳賞條例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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勳章、勳刀,除由 總統特令頒給外,得由各主管長官,將立功人員之功績事實,造具勳賞建議冊,按照行政系統,層報國防部核定,呈請行政院轉呈總統頒給之;戰時得交由最高軍事長官,先行授與,補呈總統備案,並交該管機關註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陸海空軍勳賞條例第13條,勳章和勳刀除了由總統特別頒發外,各主管長官也可以將立功人員的功績事實記錄在勳賞建議冊中,按照行政系統逐層呈報國防部核定,然後轉呈行政院請總統頒發。在戰時,最高軍事長官可以先行授予勳章或勳刀,並提交給總統備案,同時交給相關機構進行註冊。 參考資料:陸海空軍勳賞條例 範例:根據陸海空軍勳賞條例第13條的規定,如果一名軍人在執行任務中表現出色並有立功之事實,上級主管長官可以根據其功績提議給予勳章或勳刀。例如,假設一名陸軍士兵在戰爭中勇敢無畏地保護國家的安全,其所表現的忠誠精神和英勇行為被立案記錄後,上級主管長官可以將其功績事實記錄在勳賞建議冊中,然後呈報國防部核定,最終請行政院轉呈總統頒給勳章或勳刀。此外,在戰時,最高軍事長官也可以先行授予該士兵勳章或勳刀,同時提交給總統備案,並由相關機構進行註冊。

立法沿革 3

(0240531 制定)

受勳人員或部隊受領勳章、勳刀或榮譽旗後,應將受領日期,在陸軍者呈報最高軍事機關備案,在海軍或空軍者呈由海軍部或航空委員會轉呈最高軍事機關備案。

(0261103 全文修正)

榮譽旗由最高軍事長官報請國民政府審核頒發之。   國民政府核定後,交由最高軍事長官親授,或派員代授之。但功勳特異者,得由國民政府派員親往戰地或所在地頒給之。

(0410509 全文修正)

勳章、勳刀,除由總統特令頒給外,得由各主管長官,將立功人員之功績事實,造具勳賞建議冊,按照行政系統,層報國防部核定,呈請行政院轉呈總統頒給之;戰時得交由最高軍事長官,先行授與,補呈總統備案,並交該管機關註冊。

  • 核定名詞
(0240531 制定)

受勳人員或部隊受領勳章、勳刀或榮譽旗後,應將受領日期,在陸軍者呈報最高軍事機關備案,在海軍或空軍者呈由海軍部或航空委員會轉呈最高軍事機關備案。

(0261103 全文修正)

榮譽旗由最高軍事長官報請國民政府審核頒發之。   國民政府核定後,交由最高軍事長官親授,或派員代授之。但功勳特異者,得由國民政府派員親往戰地或所在地頒給之。

(0410509 全文修正)

勳章、勳刀,除由總統特令頒給外,得由各主管長官,將立功人員之功績事實,造具勳賞建議冊,按照行政系統,層報國防部核定,呈請行政院轉呈總統頒給之;戰時得交由最高軍事長官,先行授與,補呈總統備案,並交該管機關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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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勳賞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陸海空軍勳賞條例第 13 條規定:「勳章、勳刀,除由 總統特令頒給外,得由各主管長官,將立功人員之功績事實,造具勳賞建議冊,按照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陸海空軍勳賞條例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陸海空軍勳賞條例第 1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4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