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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勳賞條例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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勳章、勳刀,將等官,由總統或最高軍事長官親授或派員代授之;校等官以下及士兵,由主管長官或原呈請機關授與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陸海空軍勳賞條例第14條,勳章、勳刀等榮譽標誌,一般由總統或最高軍事長官親自授予或派遣代表授予;而校階以上官員及士兵,則由主管長官或原呈請機關進行授與。這意味著高階軍官榮譽的授予通常由總統或最高軍事長官親授或派員代授,而低階軍官和士兵榮譽的授予則由資格主管長官或原送機關進行授與。具體授予的方式和程序可能根據不同的情況和慣例而有所不同。

立法沿革 3

(0240531 制定)

初授寶鼎勳章、雲麾勳章、勳刀,應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之規定,由最低等起給。但由國民政府特令頒給者,不在此限。

(0261103 全文修正)

受勳人員或部隊受領勳章、勳刀或榮譽旗後,應將受領日期,在陸軍者呈報最高軍事機關備案,在海軍或空軍者呈由海軍部或航空委員會轉呈最高軍事機關備案。

(0410509 全文修正)

勳章、勳刀,將等官,由總統或最高軍事長官親授或派員代授之;校等官以下及士兵,由主管長官或原呈請機關授與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240531 制定)

初授寶鼎勳章、雲麾勳章、勳刀,應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之規定,由最低等起給。但由國民政府特令頒給者,不在此限。

(0261103 全文修正)

受勳人員或部隊受領勳章、勳刀或榮譽旗後,應將受領日期,在陸軍者呈報最高軍事機關備案,在海軍或空軍者呈由海軍部或航空委員會轉呈最高軍事機關備案。

(0410509 全文修正)

勳章、勳刀,將等官,由總統或最高軍事長官親授或派員代授之;校等官以下及士兵,由主管長官或原呈請機關授與之。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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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勳賞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陸海空軍勳賞條例第 14 條規定:「勳章、勳刀,將等官,由總統或最高軍事長官親授或派員代授之;校等官以下及士兵,由主管長官或原呈請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陸海空軍勳賞條例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陸海空軍勳賞條例第 1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4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