勳章、勳刀,將等官,由總統或最高軍事長官親授或派員代授之;校等官以下及士兵,由主管長官或原呈請機關授與之。
根據陸海空軍勳賞條例第14條,勳章、勳刀等榮譽標誌,一般由總統或最高軍事長官親自授予或派遣代表授予;而校階以上官員及士兵,則由主管長官或原呈請機關進行授與。這意味著高階軍官榮譽的授予通常由總統或最高軍事長官親授或派員代授,而低階軍官和士兵榮譽的授予則由資格主管長官或原送機關進行授與。具體授予的方式和程序可能根據不同的情況和慣例而有所不同。
初授寶鼎勳章、雲麾勳章、勳刀,應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之規定,由最低等起給。但由國民政府特令頒給者,不在此限。
受勳人員或部隊受領勳章、勳刀或榮譽旗後,應將受領日期,在陸軍者呈報最高軍事機關備案,在海軍或空軍者呈由海軍部或航空委員會轉呈最高軍事機關備案。
勳章、勳刀,將等官,由總統或最高軍事長官親授或派員代授之;校等官以下及士兵,由主管長官或原呈請機關授與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初授寶鼎勳章、雲麾勳章、勳刀,應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之規定,由最低等起給。但由國民政府特令頒給者,不在此限。
受勳人員或部隊受領勳章、勳刀或榮譽旗後,應將受領日期,在陸軍者呈報最高軍事機關備案,在海軍或空軍者呈由海軍部或航空委員會轉呈最高軍事機關備案。
勳章、勳刀,將等官,由總統或最高軍事長官親授或派員代授之;校等官以下及士兵,由主管長官或原呈請機關授與之。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