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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勳賞條例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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榮譽旗,由最高軍事長官報請總統審頒發,交由最高軍事長官親授,或派員代授之。但功勳特異者,得由總統派員親往戰地或所在地頒給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陸海空軍勳賞條例第15條之規定,榮譽旗的頒發與授予程序如下:最高軍事長官需向總統提請審核,經總統批准後,最高軍事長官本人親自授予,或派員代授。然而,對於功勳特異者,則有可能由總統派員親往戰地或其所在地頒發。

立法沿革 3

(0240531 制定)

晉授勳章時,應將其前受之勳章,呈繳主管機關轉報核銷。勳刀晉授時,亦同。

(0261103 全文修正)

初授寶鼎勳章、雲麾勳章、勳刀,應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之規定,由最低等起給。但由國民政府特令頒給者,不在此限。

(0410509 全文修正)

榮譽旗,由最高軍事長官報請總統審核頒發,交由最高軍事長官親授,或派員代授之。但功勳特異者,得由總統派員親往戰地或所在地頒給之。

  • 名詞
(0240531 制定)

晉授勳章時,應將其前受之勳章,呈繳主管機關轉報核銷。勳刀晉授時,亦同。

(0261103 全文修正)

初授寶鼎勳章、雲麾勳章、勳刀,應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之規定,由最低等起給。但由國民政府特令頒給者,不在此限。

(0410509 全文修正)

榮譽旗,由最高軍事長官報請總統審核頒發,交由最高軍事長官親授,或派員代授之。但功勳特異者,得由總統派員親往戰地或所在地頒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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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勳賞條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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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陸海空軍勳賞條例第 15 條規定:「榮譽旗,由最高軍事長官報請總統審核頒發,交由最高軍事長官親授,或派員代授之。但功勳特異者,得由總…」(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陸海空軍勳賞條例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陸海空軍勳賞條例第 1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4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