榮譽旗,由最高軍事長官報請總統審核頒發,交由最高軍事長官親授,或派員代授之。但功勳特異者,得由總統派員親往戰地或所在地頒給之。
根據陸海空軍勳賞條例第15條之規定,榮譽旗的頒發與授予程序如下:最高軍事長官需向總統提請審核,經總統批准後,最高軍事長官本人親自授予,或派員代授。然而,對於功勳特異者,則有可能由總統派員親往戰地或其所在地頒發。
晉授勳章時,應將其前受之勳章,呈繳主管機關轉報核銷。勳刀晉授時,亦同。
初授寶鼎勳章、雲麾勳章、勳刀,應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之規定,由最低等起給。但由國民政府特令頒給者,不在此限。
榮譽旗,由最高軍事長官報請總統審核頒發,交由最高軍事長官親授,或派員代授之。但功勳特異者,得由總統派員親往戰地或所在地頒給之。
晉授勳章時,應將其前受之勳章,呈繳主管機關轉報核銷。勳刀晉授時,亦同。
初授寶鼎勳章、雲麾勳章、勳刀,應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之規定,由最低等起給。但由國民政府特令頒給者,不在此限。
榮譽旗,由最高軍事長官報請總統審核頒發,交由最高軍事長官親授,或派員代授之。但功勳特異者,得由總統派員親往戰地或所在地頒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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