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勳人員或部隊,受頒勳章勳刀或榮譽旗後,應將受領日期,層報國防部備案。
根據陸海空軍勳賞條例第16條,受勳人員或部隊在獲得勳章、勳刀或榮譽旗之後,應將受領日期層報國防部備案。這意味著受勳人員或部隊必須將他們收到這些榮譽的日期報告給國防部,以便備案和紀錄。具體的報告和備案程序可能會根據國防部的相關規定進行。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繳銷其勳章、勳刀。 一、褫奪公權終身者。 二、明令褫奪勳章、勳刀者。 三、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
晉授勳章時,應將其前授之勳章,呈繳主管機關轉報核銷。勳刀晉授時,亦同。
晉授勳章勳刀時,應將前授之勳章勳刀,呈繳主管機關轉繳國民政府核銷。
受勳人員或部隊,受頒勳章勳刀或榮譽旗後,應將受領日期,層報國防部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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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繳銷其勳章、勳刀。 一、褫奪公權終身者。 二、明令褫奪勳章、勳刀者。 三、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
晉授勳章時,應將其前授之勳章,呈繳主管機關轉報核銷。勳刀晉授時,亦同。
晉授勳章勳刀時,應將前授之勳章勳刀,呈繳主管機關轉繳國民政府核銷。
受勳人員或部隊,受頒勳章勳刀或榮譽旗後,應將受領日期,層報國防部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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