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授寶鼎勳章、雲麾勳章、勳刀,應依第五條、第七條、第九條、第十一條之規定,由最低等起頒給。但由總統特令頒給者,不在此限。
根据陸海空軍勳賞條例第17條的规定,初授寶鼎勳章、雲麾勳章、勳刀应根据第五條、第七條、第九條、第十一條的规定,由最低等级开始颁发。然而,如果是由总统特令颁发的,则不受此限制。 陸海空軍勳賞條例第5條规定,寶鼎勳章分为一等、二等和三等;第7條规定,雲麾勳章分为一等、二等和三等;第9條规定,勳刀分为一等、二等和三等;第11條规定,如果逝世的軍人有特殊武勇表现,可以追贈勳章。 例如,如果一位軍人在戰場上展示了特别英勇的行為,可能會被授予最高等级的寶鼎勳章。另外,如果总统特别认可一位軍人的勇气和贡献,那么总统可以特令颁发勳章,而不必遵循最低等级起頒的规定。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停止佩帶勳章、勳刀。 一、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二、受有期徒刑尚未滿期者。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繳銷其勳章、勳刀。 一、褫奪公權終身者。 二、明令褫奪勳章、勳刀者。 三、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
初授寶鼎勳章、雲麾勳章、勳刀,應依第五條、第七條、第九條、第十一條之規定,由最低等起頒給。但由總統特令頒給者,不在此限。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停止佩帶勳章、勳刀。 一、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二、受有期徒刑尚未滿期者。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繳銷其勳章、勳刀。 一、褫奪公權終身者。 二、明令褫奪勳章、勳刀者。 三、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
初授寶鼎勳章、雲麾勳章、勳刀,應依第五條、第七條、第九條、第十一條之規定,由最低等起頒給。但由總統特令頒給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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