寶鼎勳章分為九等,凡陸、海、空軍軍人,保衛國家著有戰功,或執行任務對國家有重大貢獻者,依下列規定,分別頒給之: 一、將官:一等至四等。 二、校官:三等至六等。 三、尉官:四等至七等。 四、士官及士兵:六等至九等。
根據陸海空軍勳賞條例第5條的規定,寶鼎勳章共分為九個等級,根據軍人的職級不同,以及其對國家做出的戰功或對國家有重大貢獻的程度不同,頒授不同等級的寶鼎勳章。具體分配方式如下: 1. 將官:頒給一等至四等的寶鼎勳章。 2. 校官:頒給三等至六等的寶鼎勳章。 3. 尉官:頒給四等至七等的寶鼎勳章。 4. 士官及士兵:頒給六等至九等的寶鼎勳章。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陸軍將官在執行任務中有重大貢獻,可能會被頒授四等寶鼎勳章。同樣地,一位空軍校官在保衛國家時展現出戰功,可能會被頒授六等寶鼎勳章。 以上資訊來自最新的《陸海空軍勳賞條例》相關法規。
雲麾勳章分為九等,凡陸海空軍軍人,對於國家建有勳績,或鎮懾內亂,立有勳績者,依左列規定分別頒給之。 上等官佐一等至四等。 中等官佐三等至六等。 初等官佐四等至七等。 准尉、准佐及士兵六等至九等。
寶鼎勳章分為九等,凡陸海空軍軍人捍禦外侮,或鎮懾內亂,著有戰功者,依左列規定分別頒給之。 上等官佐一等至四等。 中等官佐三等至六等。 初等官佐四等至七等。 准尉、准佐及士兵六等至九等。
寶鼎勳章分為九等,凡陸、海、空軍軍人,捍禦外侮,或鎮懾內亂,著有戰功者,依左列規定,分別頒給之: 將等官一等至四等。 校等官三等至六等。 尉等官四等至七等 准尉及士兵六等至九等。
寶鼎勳章分為九等,凡陸、海、空軍軍人,保衛國家著有戰功,或執行任務對國家有重大貢獻者,依下列規定,分別頒給之: 一、將官:一等至四等。 二、校官:三等至六等。 三、尉官:四等至七等。 四、士官及士兵:六等至九等。
立法理由一、考量陸、海、空軍軍人於承平時期對國家有重大貢獻者,無法獲頒寶鼎勳章之規定過於窠臼,故將寶鼎勳章頒授條件增列「執行任務對國家有重大貢獻」,以達激勵之目的。 二、依法制體例將「左列」修正為「下列」。 三、配合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第二條文字,修正原之「將等官」、「校等官」、「尉等官」修正為「將官」、「校官」、「尉官」,並將「准尉」修正為「士官」。 四、增訂款次,以符法制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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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麾勳章分為九等,凡陸海空軍軍人,對於國家建有勳績,或鎮懾內亂,立有勳績者,依左列規定分別頒給之。 上等官佐一等至四等。 中等官佐三等至六等。 初等官佐四等至七等。 准尉、准佐及士兵六等至九等。
寶鼎勳章分為九等,凡陸海空軍軍人捍禦外侮,或鎮懾內亂,著有戰功者,依左列規定分別頒給之。 上等官佐一等至四等。 中等官佐三等至六等。 初等官佐四等至七等。 准尉、准佐及士兵六等至九等。
寶鼎勳章分為九等,凡陸、海、空軍軍人,捍禦外侮,或鎮懾內亂,著有戰功者,依左列規定,分別頒給之: 將等官一等至四等。 校等官三等至六等。 尉等官四等至七等 准尉及士兵六等至九等。
一、考量陸、海、空軍軍人於承平時期對國家有重大貢獻者,無法獲頒寶鼎勳章之規定過於窠臼,故將寶鼎勳章頒授條件增列「執行任務對國家有重大貢獻」,以達激勵之目的。 二、依法制體例將「左列」修正為「下列」。 三、配合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第二條文字,修正原之「將等官」、「校等官」、「尉等官」修正為「將官」、「校官」、「尉官」,並將「准尉」修正為「士官」。 四、增訂款次,以符法制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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