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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勳賞條例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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勳刀分為三等。凡陸、海、空軍將等官,所授勳章晉至最高等,而復建有戰功或勳績者頒給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陸海空軍勳賞條例第9條,勳刀被分為三個等級。這些等級適用於陸、海、空軍的將級軍官,並且當他們晉升到最高等級的勳章,同時又有新的戰功或勳績時,可以頒給他們勳刀。

立法沿革 3

(0240531 制定)

勳章、勳刀由國民政府以明令頒給,並填給勳章、勳刀證書。

(0261103 全文修正)

非陸海空軍軍人或外籍人員對於戰事建有勳功者,得依本條例之規定,頒給寶鼎或雲麾勳章。

(0410509 全文修正)

勳刀分為三等。凡陸、海、空軍將等官,所授勳章晉至最高等,而復建有戰功或勳績者頒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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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40531 制定)

勳章、勳刀由國民政府以明令頒給,並填給勳章、勳刀證書。

(0261103 全文修正)

非陸海空軍軍人或外籍人員對於戰事建有勳功者,得依本條例之規定,頒給寶鼎或雲麾勳章。

(0410509 全文修正)

勳刀分為三等。凡陸、海、空軍將等官,所授勳章晉至最高等,而復建有戰功或勳績者頒給之。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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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勳賞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陸海空軍勳賞條例第 9 條規定:「勳刀分為三等。凡陸、海、空軍將等官,所授勳章晉至最高等,而復建有戰功或勳績者頒給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陸海空軍勳賞條例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陸海空軍勳賞條例第 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4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