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陸、海、空軍軍人或外籍人員,得準用本條例之規定,頒給寶鼎或雲麾勳章。
根據參考資料,陸海空軍勳賞條例第11條規定,非陸、海、空軍軍人或外籍人員,可以根據本條例的規定,頒給寶鼎或雲麾勳章。適用範例可能是當一個非陸、海、空軍軍人或外籍人員表現出卓越的行為或成就時,可以根據陸海空軍勳賞條例的規定頒給他們寶鼎或雲麾勳章。然而,由於缺乏具體的相關案例資料,我無法提供更具體和最新的範例。
勳章勳刀之頒給,上等官佐由國民政府主席或最高軍事長官親授或派員代授之。中等以下官佐及士兵,頒由主管長官或原呈請機關授與之。
勳章勳刀之頒給上等官佐,由國民政府主席或最高軍事長官親授或派員代授之。勳章之頒給中等以下官佐及士兵,頒由主管長官或原呈請機關授與之。
勳章、勳刀除由國民政府明令頒給外,得由各主管長官將立功人員之功績事實,造具勳績調查表,在陸軍人員逕呈最高軍事機關核定,在海軍或空軍人員,呈請海軍部或航空委員會審核,轉呈最高軍事機關核定,咨請行政院轉呈國民政府頒給之。戰時得交由最高軍事長官先行授與,補呈國民政府備案,並交該管機關註冊。
非陸、海、空軍軍人或在鄉軍人或外籍人員,對於戰事建有勳功者,得依本條例之規定,頒給寶鼎或雲麾勳章。
非陸、海、空軍軍人或外籍人員,得準用本條例之規定,頒給寶鼎或雲麾勳章。
立法理由依委員提案修正通過。
勳章勳刀之頒給,上等官佐由國民政府主席或最高軍事長官親授或派員代授之。中等以下官佐及士兵,頒由主管長官或原呈請機關授與之。
勳章勳刀之頒給上等官佐,由國民政府主席或最高軍事長官親授或派員代授之。勳章之頒給中等以下官佐及士兵,頒由主管長官或原呈請機關授與之。
勳章、勳刀除由國民政府明令頒給外,得由各主管長官將立功人員之功績事實,造具勳績調查表,在陸軍人員逕呈最高軍事機關核定,在海軍或空軍人員,呈請海軍部或航空委員會審核,轉呈最高軍事機關核定,咨請行政院轉呈國民政府頒給之。戰時得交由最高軍事長官先行授與,補呈國民政府備案,並交該管機關註冊。
非陸、海、空軍軍人或在鄉軍人或外籍人員,對於戰事建有勳功者,得依本條例之規定,頒給寶鼎或雲麾勳章。
依委員提案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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