勳章、勳刀,由 總統以明令頒給,並填給勳章、勳刀證書。
根據陸海空軍勳賞條例第12條,勳章和勳刀是由總統以明令頒給,並填給勳章和勳刀證書。這表示只有總統具有頒發勳章和勳刀的權限,並且要填寫相應的證書。這條法規的參考資料可能是最新的《陸海空軍勳賞條例》,其中可能有明確的規定關於勳章和勳刀的頒發程序和條件。舉例來說,根據該法規,總統可能頒給某位軍官或士兵一個軍功勳章,並填寫相應的證書以表彰他們在軍事服務中的卓越表現。
榮譽旗由最高軍事長官報請國民政府審核頒發之。 國民政府核定後,交由最高軍事長官親授,或派員代授之。 但功勳特異者,得由國民政府派員親往戰地或所在地頒給之。
勳章勳刀之頒給,上等官佐由國民政府主席或最高軍事長官親授或派員代授之。勳章之頒給,中等以下官佐及士兵頒由主管長官或原呈請機關授與之。
勳章、勳刀,由總統以明令頒給,並填給勳章、勳刀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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榮譽旗由最高軍事長官報請國民政府審核頒發之。 國民政府核定後,交由最高軍事長官親授,或派員代授之。 但功勳特異者,得由國民政府派員親往戰地或所在地頒給之。
勳章勳刀之頒給,上等官佐由國民政府主席或最高軍事長官親授或派員代授之。勳章之頒給,中等以下官佐及士兵頒由主管長官或原呈請機關授與之。
勳章、勳刀,由總統以明令頒給,並填給勳章、勳刀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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