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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勳賞條例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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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勳人員身故時,勳章、勳刀均免繳銷。身故人員,生前建立功績,符合第三條至第八條或第十條規定屬應受勳人,經特令或核定應頒給勳章,其補頒之勳章,得由其配偶、直系親屬或兄弟姊妹推派一人代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陸海空軍勳賞條例第20條,當受勳人員身故時,並符合應受勳人的資格,其勳章和勳刀均免繳銷。此外,如果該受勳人生前已建立功績,並符合第三條至第八條或第十條的規定,可以經特令或核定補頒勳章。而這些補頒的勳章可以由受勳人的配偶、直系親屬或兄弟姊妹當中任選一人代為領取。 參考資料: 1. 陸海空軍勳賞條例(2020年修正):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M0130124

立法沿革 4

(0240531 制定)

勳章、勳刀如有遺失時,得聲敘原保案及遺失原因,呈請補給。但原件查獲時,應立即呈報註銷。

(0261103 全文修正)

部隊、艦艇、航空隊或要塞改編或解散時,所受榮譽旗應繳還註銷。

(0410509 全文修正)

受勳人員身故時,勳章、勳刀均免繳銷。身故人員。生前建立功績,已核定勳章,未及頒給者,得補頒之,並由其直系親屬或配偶代領。

(1110503 修正)

受勳人員身故時,勳章、勳刀均免繳銷。身故人員,生前建立功績,符合第三條至第八條或第十條規定屬應受勳人,經特令或核定應頒給勳章,其補頒之勳章,得由其配偶、直系親屬或兄弟姊妹推派一人代領。

立法理由一、符合本條例第三條至第八條或第十條規定之身故人員,其既係於勳章頒給前死亡,實質上並未受勳,性質上應屬「應受勳人」。   二、由於原就頒給已身故之受勳人勳章,僅規定受勳人業經核定,而未及頒給情形,未包括核定前已死亡者,顯有不足,為表彰現役軍人建立戰功或勳績,對國家有重大貢獻,爰修正放寬為頒給前死亡,而不限於核定後死亡之情形。   三、鑒於頒給受勳人勳章係國家授與之榮典,以表彰受勳人之戰功或勳績,並考量國軍兵力結構仍以維持青壯為主,因而受勳人死亡時,多為年輕、無配偶與子嗣,或子嗣多為幼兒之情形,為配合頒給勳章實務運作之需要,爰增訂兄弟姊妹為代領人。

(0240531 制定)

勳章、勳刀如有遺失時,得聲敘原保案及遺失原因,呈請補給。但原件查獲時,應立即呈報註銷。

(0261103 全文修正)

部隊、艦艇、航空隊或要塞改編或解散時,所受榮譽旗應繳還註銷。

(0410509 全文修正)

受勳人員身故時,勳章、勳刀均免繳銷。身故人員。生前建立功績,已核定勳章,未及頒給者,得補頒之,並由其直系親屬或配偶代領。

(1110503 修正)

一、符合本條例第三條至第八條或第十條規定之身故人員,其既係於勳章頒給前死亡,實質上並未受勳,性質上應屬「應受勳人」。   二、由於原就頒給已身故之受勳人勳章,僅規定受勳人業經核定,而未及頒給情形,未包括核定前已死亡者,顯有不足,為表彰現役軍人建立戰功或勳績,對國家有重大貢獻,爰修正放寬為頒給前死亡,而不限於核定後死亡之情形。   三、鑒於頒給受勳人勳章係國家授與之榮典,以表彰受勳人之戰功或勳績,並考量國軍兵力結構仍以維持青壯為主,因而受勳人死亡時,多為年輕、無配偶與子嗣,或子嗣多為幼兒之情形,為配合頒給勳章實務運作之需要,爰增訂兄弟姊妹為代領人。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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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勳賞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陸海空軍勳賞條例第 20 條規定:「受勳人員身故時,勳章、勳刀均免繳銷。身故人員,生前建立功績,符合第三條至第八條或第十條規定屬應受…」(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陸海空軍勳賞條例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陸海空軍勳賞條例第 2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