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停止佩帶勳章、勳刀: 一、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二、受有期徒刑未滿期者。
根據陸海空軍勳賞條例第19條,有以下情況之一的人,將被停止佩帶勳章和勳刀: 一、被剝奪公權但尚未恢復公權者。 二、被判有期徒刑但尚未滿刑的人。 依據這項規定,如果一個人被判刑且尚未完成刑期,或者被剝奪了公權但尚未恢復,該人將無法佩帶勳章和勳刀。 參考資料:陸海空軍勳賞條例 (最新修訂:2018年6月22日)
部隊、艦艇、航空隊或要塞改編或解散時,所受榮譽旗應繳還註銷。
受勳人員身故時,勳章、勳刀均免繳銷。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停止佩帶勳章、勳刀: 一、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二、受有期徒刑未滿期者。
部隊、艦艇、航空隊或要塞改編或解散時,所受榮譽旗應繳還註銷。
受勳人員身故時,勳章、勳刀均免繳銷。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停止佩帶勳章、勳刀: 一、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二、受有期徒刑未滿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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