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部隊撤銷番號時,所受榮譽旗,應繳還原頒發機關註銷。
根據陸海空軍勳賞條例第 21 條,當陸海空軍部隊被撤銷番號時,所受的榮譽旗應該被歸還原頒發機關並註銷。這意味著部隊在被撤銷番號之後,榮譽旗將不再有效,並需要歸還給原頒發機關以便註銷。該條款旨在確保榮譽旗不會被濫用或遺失,同時也在確保榮譽頒發機關能夠詳細紀錄和管理這些旗幟。根據這項規定,例子可能是當一個陸海空軍部隊被撤銷時,他們所受的特殊榮譽旗應該被歸還相關的指揮機關並註銷。
勳章、勳刀不得轉讓他人或抵借財物,違者除將勳章、勳刀追繳註銷外,並依法科以相當之處分。
勳章、勳刀如有遺失時,得聲敘原保案及遺失原因,呈請補給。但原件查獲時,應立即呈報註銷。
陸、海、空軍部隊撤銷番號時,所受榮譽旗,應繳還原頒發機關註銷。
勳章、勳刀不得轉讓他人或抵借財物,違者除將勳章、勳刀追繳註銷外,並依法科以相當之處分。
勳章、勳刀如有遺失時,得聲敘原保案及遺失原因,呈請補給。但原件查獲時,應立即呈報註銷。
陸、海、空軍部隊撤銷番號時,所受榮譽旗,應繳還原頒發機關註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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