勳章、勳刀不得轉讓他人或抵借財物,違者除將勳章、勳刀追繳註銷外,並科以相當之處分;佩帶他人勳章、勳刀者,應一併處分之。
根據陸海空軍勳賞條例第23條,勳章和勳刀不得轉讓給他人或以其作為抵借財物。違反此規定的人除了將被追繳和註銷勳章或勳刀之外,還可能受到相應的處分。此外,佩戴其他人的勳章或勳刀的行為也會受到處分。根據最新資料,我無法提供與第23條具體相關的範例。
本條例施行日期,以命令定之。
本條例施行細則,及勳章、勳表、勳刀之制式,章綬、刀繐之色別,與授勳儀式,由最高軍事機關定之,並呈請國民政府備案。
勳章、勳刀不得轉讓他人或抵借財物,違者除將勳章、勳刀追繳註銷外,並科以相當之處分;佩帶他人勳章、勳刀者,應一併處分之。
本條例施行日期,以命令定之。
本條例施行細則,及勳章、勳表、勳刀之制式,章綬、刀繐之色別,與授勳儀式,由最高軍事機關定之,並呈請國民政府備案。
勳章、勳刀不得轉讓他人或抵借財物,違者除將勳章、勳刀追繳註銷外,並科以相當之處分;佩帶他人勳章、勳刀者,應一併處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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