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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獎勵條例施行細則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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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依本條例第七條所訂之獎金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其頒給原則如左: 一、獎勵以精神為主物質為輔。 二、獎金以頒給低階人員或團體為主。 三、獎金與其他各項獎勵不得同時併用。
  2. 2.前項獎金之經費來源,以年度編列之獎金預算及獎勵事蹟所歸屬之業務經費內編列支應,其一般性之獎勵,由單位行政事務費及特別補助費內負擔。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陸海空軍獎勵條例施行細則第9條,獎勵的頒給原則如下: 一、獎勵以精神為主物質為輔,強調對於精神層面的表現予以獎勵,物質方面的獎金相對次要。 二、獎金主要頒給低階人員或團體,意味著獎金的重點是給予基層人員或團體,以鼓勵他們的努力與貢獻。 三、獎金與其他各項獎勵不得同時併用,表示在同一獎勵事項中,不能同時獲得多種形式的獎勵,以避免雙重獲獎。 獎金的經費來源包括年度編列之獎金預算及獎勵事蹟所歸屬之業務經費內編列支應。一般性的獎勵由單位的行政事務費及特別補助費內負擔。具體來說,獎金經費主要來自於預算之中,並且根據獎勵事蹟所屬的業務經費進行安排。而對於一般性的獎勵,則是由單位的行政事務費及特別補助費來支付。這表示獎金的經費來源是來自於相關單位的財政預算,以及特定的補助費。 參考資料: - 陸海空軍獎勵條例施行細則第9條 -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 (69.06.29)

  • 第七條條文
  • 法令名詞
  • 主物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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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獎勵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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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陸海空軍獎勵條例施行細則第 9 條規定:「依本條例第七條所訂之獎金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其頒給原則如左: 一、獎勵以精神為主物質為輔。 二、獎…」(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陸海空軍獎勵條例施行細則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