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陸海空軍獎勵條例施行細則第9條,獎勵的頒給原則如下: 一、獎勵以精神為主物質為輔,強調對於精神層面的表現予以獎勵,物質方面的獎金相對次要。 二、獎金主要頒給低階人員或團體,意味著獎金的重點是給予基層人員或團體,以鼓勵他們的努力與貢獻。 三、獎金與其他各項獎勵不得同時併用,表示在同一獎勵事項中,不能同時獲得多種形式的獎勵,以避免雙重獲獎。 獎金的經費來源包括年度編列之獎金預算及獎勵事蹟所歸屬之業務經費內編列支應。一般性的獎勵由單位的行政事務費及特別補助費內負擔。具體來說,獎金經費主要來自於預算之中,並且根據獎勵事蹟所屬的業務經費進行安排。而對於一般性的獎勵,則是由單位的行政事務費及特別補助費來支付。這表示獎金的經費來源是來自於相關單位的財政預算,以及特定的補助費。 參考資料: - 陸海空軍獎勵條例施行細則第9條 -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 (69.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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