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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獎勵條例施行細則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依本條例第七條所訂之獎金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其頒給原則如左: 一、獎勵以精神為主物質為輔。 二、獎金以頒給低階人員或團體為主。 三、獎金與其他各項獎勵不得同時併用。
  2. 前項獎金之經費來源,以年度編列之獎金預算及獎勵事蹟所歸屬之業務經費內編列支應,其一般性之獎勵,由單位行政事務費及特別補助費內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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