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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獎勵條例施行細則 第三章 獎勵權責

§ 10–134

11
各級主官之獎勵權責依其現任職務編階為準,代理者以其所代之職務編階為準。不定階者以其現階為準。受獎勵者之身份以編階為準,但高階低用或不定階或不佔編階人員及士官士兵則以現階為準。
12
編配或三軍軍官士官兵相互配置,不分軍種均視同建制單位;對配屬單位、指揮單位、作戰管制單位之獎勵,於戰時視同建制單位,於平時,同一軍種者,由陸軍司令部、海軍司令部、空軍司令部、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部(以下簡稱聯勤司令部)、國防部後備司令部(以下簡稱後備司令部)及國防部憲兵司令部辦理,不同軍種者,配屬六個月以上時,由配屬單位辦理。但未開底缺在訓學員之獎勵,仍由原隸屬單位辦理。
13
陸軍司令部、海軍司令部、空軍司令部、聯勤司令部、後備司令部之司令,對現行之陸海空軍軍種獎章,均有核定頒授之權。
陸海空軍獎勵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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