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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獎勵條例施行細則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各級主官之獎勵權責依其現任職務編階為準,代理者以其所代之職務編階為準。不定階者以其現階為準。受獎勵者之身份以編階為準,但高階低用或不定階或不佔編階人員及士官士兵則以現階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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