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主官之獎勵權責依其現任職務編階為準,代理者以其所代之職務編階為準。不定階者以其現階為準。受獎勵者之身份以編階為準,但高階低用或不定階或不佔編階人員及士官士兵則以現階為準。
根據陸海空軍獎勵條例施行細則第 11 條,各級主官的獎勵權責應根據其現任職務的編階為基準,代理者則以其代理職務的編階為準。若是不定階的情況,則以其現階為準。受獎勵者的身份應根據編階為準,但高階低用、不定階或不佔編階的人員、士官及士兵則以其現階為準。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代理中校的人員所代理的職務編階是上校,那麼該代理人就可以根據上校的編階來行使獎勵權責。又或者,如果一位不定階的人員現階是上尉,那麼該人員就可以根據自己的現階來行使獎勵權責。然而,若是高階低用、不定階或不佔編階的人員、士官及士兵,則獎勵權責應根據其現階來行使。 以上解釋參考自陸海空軍獎勵條例施行細則(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M0070056),該施行細則是依據陸海空軍獎勵條例所制定的。這表示根據這個施行細則,陸海空軍主官在行使獎勵權責時應根據其現任職務的編階為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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