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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獎勵條例施行細則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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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配或三軍軍官士官兵相互配置,不分軍種均視同建制單位;對配屬單位、指揮單位、作戰管制單位之獎勵,於戰時視同建制單位,於平時,同一軍種者,由陸軍司令部、海軍司令部、空軍司令部、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部(以下簡稱聯勤司令部)、國防部後備司令部(以下簡稱後備司令部)及國防部憲兵司令部辦理,不同軍種者,配屬六個月以上時,由配屬單位辦理。但未開底缺在訓學員之獎勵,仍由原隸屬單位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陸海空軍獎勵條例施行細則第12條,其中規定編配或三軍軍官士官兵相互配置時,不論軍種,均視同建制單位。對於配屬單位、指揮單位、作戰管制單位的獎勵,在戰時視同建制單位,在平時,同一軍種的情況下,由陸軍司令部、海軍司令部、空軍司令部、聯合後勤司令部、後備司令部及憲兵司令部辦理。而不同軍種的情況下,若配屬時間超過六個月,則由配屬單位辦理。但是對於在訓學員的獎勵,仍由原隸屬單位辦理。 參考資料:陸海空軍獎勵條例施行細則 (80.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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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獎勵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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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陸海空軍獎勵條例施行細則第 12 條規定:「編配或三軍軍官士官兵相互配置,不分軍種均視同建制單位;對配屬單位、指揮單位、作戰管制單位之獎勵,…」(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陸海空軍獎勵條例施行細則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