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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獎勵條例施行細則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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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軍司令部、海軍司令部、空軍司令部、聯勤司令部、後備司令部之司令,對現行之陸海空軍軍種獎章,均有核定頒授之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陸海空軍獎勵條例施行細則第13條,陸軍司令部、海軍司令部、空軍司令部、聯勤司令部、後備司令部之司令擁有核定頒授現行陸海空軍軍種獎章的權限。這表示這些司令部可以根據該條法規的規定,來審核及核准頒授獎章的相關事宜。 參考資料: 《陸海空軍獎勵條例施行細則》,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M0110003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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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獎勵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陸海空軍獎勵條例施行細則第 13 條規定:「陸軍司令部、海軍司令部、空軍司令部、聯勤司令部、後備司令部之司令,對現行之陸海空軍軍種獎章,均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陸海空軍獎勵條例施行細則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