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軍司令部、海軍司令部、空軍司令部、聯勤司令部、後備司令部之司令,對現行之陸海空軍軍種獎章,均有核定頒授之權。
根據陸海空軍獎勵條例施行細則第13條,陸軍司令部、海軍司令部、空軍司令部、聯勤司令部、後備司令部之司令擁有核定頒授現行陸海空軍軍種獎章的權限。這表示這些司令部可以根據該條法規的規定,來審核及核准頒授獎章的相關事宜。 參考資料: 《陸海空軍獎勵條例施行細則》,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M011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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