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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婚姻條例6核准權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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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結婚之准權責規定如左: 一、將官依其隸屬由國防部部長、參謀總長或各總司令核准。 二、校官、尉官、士官及士兵由少將以上編階主官核准。 軍官、士官及士兵在不隸屬於國防部之機關服務者,其結婚由各該機關主官核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軍人婚姻條例第6條規定了軍人結婚的核准權責。根據該條規定,將官的結婚需得到國防部部長、參謀總長或各總司令的核准。而校官、尉官、士官及士兵的結婚則由少將以上編階主官核准。如果軍官、士官及士兵不屬於國防部的機關,則需要該機關的主官核准。具體的參考資料或案例待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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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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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婚姻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人婚姻條例第 6 條規定:「軍人結婚之核准權責規定如左: 一、將官依其隸屬由國防部部長、參謀總長或各總司令核准。 二、校官、…」(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人婚姻條例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