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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婚姻條例 第 6 條(核准權責)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軍人結婚之准權責規定如左: 一、將官依其隸屬由國防部部長、參謀總長或各總司令核准。 二、校官、尉官、士官及士兵由少將以上編階主官核准。 軍官、士官及士兵在不隸屬於國防部之機關服務者,其結婚由各該機關主官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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