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結婚之核准權責規定如左: 一、將官依其隸屬由國防部部長、參謀總長或各總司令核准。 二、校官、尉官、士官及士兵由少將以上編階主官核准。 軍官、士官及士兵在不隸屬於國防部之機關服務者,其結婚由各該機關主官核准。
軍人婚姻條例第6條規定了軍人結婚的核准權責。根據該條規定,將官的結婚需得到國防部部長、參謀總長或各總司令的核准。而校官、尉官、士官及士兵的結婚則由少將以上編階主官核准。如果軍官、士官及士兵不屬於國防部的機關,則需要該機關的主官核准。具體的參考資料或案例待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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