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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婚姻條例5結婚之報請核准與視同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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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之結婚,最遲應於一個月前繕具結婚報告表,報請准後行之。於報請後屆滿三十天,上級主官未做成不准結婚之決定並予通知理由者,視同核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軍人婚姻條例第5條,軍人結婚需要在一個月前繕具結婚報告表,報請核准。如果在報請後屆滿三十天內,上級主官未做出不准結婚的決定並通知理由,則視同核准。這條法律規定的目的是要確保軍人的婚姻能夠得到及時的核准,以保障他們的婚姻權益。 依據《戡亂時期軍人婚姻條例》第5條,軍人結婚必須提前一個月提交結婚報告表並報請核准。如果在報請後的30天內,上級主官沒有做出不准結婚的決定並通知理由,則視同核准。例如,如果某軍人於1月1日提交了結婚報告,並且在1月31日之前沒有收到任何關於不准結婚的通知,那麼該結婚就被視為核准了。

  • 繕具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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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婚姻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人婚姻條例第 5 條規定:「軍人之結婚,最遲應於一個月前繕具結婚報告表,報請核准後行之。於報請後屆滿三十天,上級主官未做成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人婚姻條例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