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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婚姻條例 第 5 條(結婚之報請核准與視同核准)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軍人之結婚,最遲應於一個月前繕具具結婚報告表,報請准後行之。於報請後屆滿三十天,上級主官未做成不准結婚之決定並予通知理由者,視同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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