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之結婚,最遲應於一個月前繕具結婚報告表,報請核准後行之。於報請後屆滿三十天,上級主官未做成不准結婚之決定並予通知理由者,視同核准。
根據軍人婚姻條例第5條,軍人結婚需要在一個月前繕具結婚報告表,報請核准。如果在報請後屆滿三十天內,上級主官未做出不准結婚的決定並通知理由,則視同核准。這條法律規定的目的是要確保軍人的婚姻能夠得到及時的核准,以保障他們的婚姻權益。 依據《戡亂時期軍人婚姻條例》第5條,軍人結婚必須提前一個月提交結婚報告表並報請核准。如果在報請後的30天內,上級主官沒有做出不准結婚的決定並通知理由,則視同核准。例如,如果某軍人於1月1日提交了結婚報告,並且在1月31日之前沒有收到任何關於不准結婚的通知,那麼該結婚就被視為核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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