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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婚姻條例
第 5 條
(結婚之報請核准與視同核准)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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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之結婚,最遲應於一個月前
繕具
具結
婚報告表,報請
核
准後行之。於報請後屆滿三十天,上級主官未做成不准結婚之決定並予通知理由者,視同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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