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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婚姻條例4結婚之禁止(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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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遇對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結婚: 一、因犯內亂、外患罪經判決確定者。 二、外籍人士有事實足認有危害國家安全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軍人婚姻條例第4條的第二款禁止結婚的情形,如果對方為外籍人士且有事實足認危害國家安全的情況,軍人是不得與其結婚的。 根據此條例,軍人在結婚時需遵守規定,並且對方的身份和背景如果有可能威脅到國家安全,也是不被允許結婚的。這是為了確保國家安全和軍人的狀況,對於這種情形的限制是合理且必要的。 參考資料:《軍人婚姻條例》 範例:例如,如果對方為一名來自敵對國家的特工人員,有明確的情報證據顯示他們以間諜活動危害台灣國家安全,那麼根據這項法規,軍人是不允許與其結婚的。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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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婚姻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人婚姻條例第 4 條規定:「軍人遇對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結婚: 一、因犯內亂、外患罪經判決確定者。 二、外籍人士有事實足…」(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人婚姻條例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