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結婚: 一、接戰地域直接參加作戰,或擔任緊急防務者。 二、各軍事院、校學生在受軍官、士官教育尚未畢業者。 前項人員具有特殊情形,經國防部特准者,得不限制;其辦法由國防部定之。
根據軍人婚姻條例第3條的規定,軍人在以下情形下不得結婚: 1. 直接參加作戰的接戰地域軍人; 2. 在軍事院校學習的學生,尚未完成軍官或士官教育的學生。 然而,根據該條例第3條第2項,具有特殊情形的前述人員,經國防部特准,得不受限制,國防部將會制定辦法。 舉個例子:如果一名正在前線參加作戰的軍人或者是尚未畢業的軍事院校學生,他們暫時是不被允許結婚的。然而,如果這些人有特殊情況,經過國防部的特殊允許,他們可以繼續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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