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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光復初期隨國軍赴大陸地區作戰人員撫慰金發給辦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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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依軍人撫卹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臺灣地區光復初期隨國軍赴大陸地區作戰人員撫慰金發給辦法第 1 條,根據法規的規定,該辦法是依據軍人撫卹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二項制定的。根據軍人撫卹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二項,軍人撫慰金的發給辦法由行政機關擬訂,經依法規章之程序,報行政院核准施行。根據這個條文的規定,臺灣地區光復初期隨國軍赴大陸地區作戰人員撫慰金發給辦法得符合該條例的規定。

  • 第三十六條第二項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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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光復初期隨國軍赴大陸地區作戰人員撫慰金發給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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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地區光復初期隨國軍赴大陸地區作戰人員撫慰金發給辦法第 1 條規定:「本辦法依軍人撫卹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地區光復初期隨國軍赴大陸地區作戰人員撫慰金發給辦法第 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