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軍人撫卹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對於臺灣地區光復初期隨國軍赴大陸地區作戰人員撫慰金發給辦法第 1 條,根據法規的規定,該辦法是依據軍人撫卹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二項制定的。根據軍人撫卹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二項,軍人撫慰金的發給辦法由行政機關擬訂,經依法規章之程序,報行政院核准施行。根據這個條文的規定,臺灣地區光復初期隨國軍赴大陸地區作戰人員撫慰金發給辦法得符合該條例的規定。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