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臺灣地區光復初期隨國軍赴大陸地區作戰人員撫慰金發給辦法4

快速跳轉
  1. 1.早期返臺人員,一律發給撫慰金新台幣二十萬元。
  2. 2.前項人員返回臺灣地區後死亡者,其撫慰金由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親屬,依左列順序申請;同一順序有數人時,計口均分,已死亡或自願放棄者,由同一順序其他人均分: 一、未再婚之配偶。 二、父母。 三、直系血親卑親屬,以親等近者為先。 四、兄弟姊妹。
  3. 3.前項親屬身分之認定,以本辦法施行日期為準。
  4. 4.早期返臺人員已辦理退伍或撫卹,經予退除或撫卹給與者,不發給撫慰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地區光復初期隨國軍赴大陸地區作戰人員撫慰金發給辦法第4條,該條規定了早期返臺人員的撫慰金發放方式。按照該條的內容,早期返臺人員一律可以獲得新台幣二十萬元的撫慰金。如果早期返臺人員返回臺灣地區後死亡,撫慰金則由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親屬按照順序申請。申請順序如下:未再婚之配偶、父母、直系血親卑親屬(以親等近者為先)、兄弟姊妹。如果同一順序有多人,則以人數平均分配,已死亡或自願放棄者由同一順序其他人均分。該親屬身分的認定應以該辦法施行日期為準。然而,如果早期返臺人員已辦理退伍或撫卹並獲得退伍或撫卹給與,則不會再發給撫慰金。

  • 直系血親卑親屬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臺灣地區光復初期隨國軍赴大陸地區作戰人員撫慰金發給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地區光復初期隨國軍赴大陸地區作戰人員撫慰金發給辦法第 4 條規定:「早期返臺人員,一律發給撫慰金新台幣二十萬元。前項人員返回臺灣地區後死亡者,其撫慰金由在臺灣地區設…」(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地區光復初期隨國軍赴大陸地區作戰人員撫慰金發給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