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臺灣地區光復初期隨國軍赴大陸地區作戰人員撫慰金發給辦法第4條,該條規定了早期返臺人員的撫慰金發放方式。按照該條的內容,早期返臺人員一律可以獲得新台幣二十萬元的撫慰金。如果早期返臺人員返回臺灣地區後死亡,撫慰金則由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親屬按照順序申請。申請順序如下:未再婚之配偶、父母、直系血親卑親屬(以親等近者為先)、兄弟姊妹。如果同一順序有多人,則以人數平均分配,已死亡或自願放棄者由同一順序其他人均分。該親屬身分的認定應以該辦法施行日期為準。然而,如果早期返臺人員已辦理退伍或撫卹並獲得退伍或撫卹給與,則不會再發給撫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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