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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光復初期隨國軍赴大陸地區作戰人員撫慰金發給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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撫慰金申請程序如左: 一、滯留大陸人員,原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十條第一項規定,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出具名冊,經國防部認者,應檢附國防部核認名冊,填具調查申請表,向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報請直轄市、縣(市)政府,轉送國防部核辦。 二、早期返臺人員、徵僱用漁船民伕及未經國防部核認之滯留大陸地區人員,應填具調查申請表及切結書,檢附當事人之原戶籍資料及足資證明其身分文件,向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由該公所審查無誤後,開具查證證明書,報請直轄市、縣(市)政府,轉送國防部核辦。 三、滯留大陸地區人員己返回臺灣地區者,除按前二款申請外,應另檢附初設戶籍謄本,並依戶籍謄本所載設籍日期,核算撫慰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地區光復初期隨國軍赴大陸地區作戰人員撫慰金發給辦法第 7 條的規定,申請撫慰金的程序如下: 一、如果是滯留大陸的人員,原本根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十條第一項的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要出具名冊,並經國防部核認後,應填寫調查申請表,向所在地的鄉(鎮、市、區)公所申請,再報請直轄市、縣(市)政府,最後轉送國防部核辦。 二、早期返臺的人員、徵僱用漁船民伕以及未經國防部核認的滯留大陸地區人員,應填寫調查申請表和切結書,並檢附當事人的原戶籍資料和足夠證明其身分的文件,向所在地的鄉(鎮、市、區)公所申請,該公所審查無誤後開具查證證明書,再報請直轄市、縣(市)政府,最後轉送國防部核辦。 三、如果滯留大陸地區的人員已返回臺灣地區,除了按照前兩款的申請程序外,還應另外檢附初設戶籍謄本,並根據戶籍謄本所載的設籍日期來核算撫慰金。 參考資料:臺灣地區光復初期隨國軍赴大陸地區作戰人員撫慰金發給辦法 (78.03.24)

  • 第十條第一項條文
  • 名詞
  • 切結書名詞
  • 戶籍謄本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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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光復初期隨國軍赴大陸地區作戰人員撫慰金發給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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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地區光復初期隨國軍赴大陸地區作戰人員撫慰金發給辦法第 7 條規定:「撫慰金申請程序如左: 一、滯留大陸人員,原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十條第一項規…」(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地區光復初期隨國軍赴大陸地區作戰人員撫慰金發給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