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依規定程序申請、所附證件不全或不符申請資格者,國防部應註明不符原因,檢還原附證件,循原申請程序,函復申請人。
根據「臺灣地區光復初期隨國軍赴大陸地區作戰人員撫慰金發給辦法第 9 條」的規定,如果申請人未按照規定程序申請、所附證件不全或不符申請資格,國防部應註明不符原因,並檢還原附證件,按原申請程序函復給申請人。這意味著申請人必須確保按照正確的程序進行申請,並提供完整且符合資格的證件。如果申請不符合要求,國防部會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不符原因,並退回申請所附證件,要求申請人按照原先的程序重新申請。具體的註明不符原因和證件的檢還事宜需要參考相關法規之最新修訂,本題所提到的相關法規或許能提供更具體的解釋,然而在本給定的背景故事中並無提及該法條的內容,因此無法提供更進一步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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