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官、士官請假離營,因不可抗拒之原因,延誤其回營日期,而具有確實證明者,得免以逾假論處,亦不扣慰勞假或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及星期例假日。
「國軍軍官士官請假規則」第15條規定了軍官、士官在請假期間離開部隊無法如期返回的情況。根據這條規定,如果軍官、士官因為不可抗拒的原因延遲返回部隊,並且能夠提供確實的證明,則不會被視為超過請假期限,也不會被扣除慰勞假或放假的紀念日、節日和例假日。 然而,根據最新的參考資料,我無法找到與「國軍軍官士官請假規則」第15條直接相關的案例或裁判書。因此,對於這個法條的具體應用情況,我無法提供更詳細的解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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