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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軍官士官請假規則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附件:
  1. 各級主官對所屬人員之准假權劃分,如附件一。
  2. 前項准假日數,應與續假日數合併計算。
  3. 陸海空軍各級重要主官請假准權,由國防部另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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