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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軍官士官請假規則 第 17 條

  1. 各級主官對所屬人員之准假權劃分,如附件一。
  2. 前項准假日數,應與續假日數合併計算。
  3. 陸海空軍各級重要主官請假准權,由國防部另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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