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國軍軍官士官請假規則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配屬單位,任務編組單位及受作戰管制單位,其軍官、士官請假之准假權責規定如下: 一、配屬單位主官之請假,呈報受配屬單位主官准,一般軍官、士官之請假,在其主官權責以內者,由其主官核准,如逾其權限者,應呈報受配屬單位主官核准。 二、任務編組單位主官及其一般軍官、士官之准假權責,同配屬單位。 三、受作戰管制單位主官之請假,由原隸單位協調作戰管制單位同意後核准為原則,一般軍官、士官之請假,由原隸單位主官核准。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