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屬單位,任務編組單位及受作戰管制單位,其軍官、士官請假之准假權責規定如下: 一、配屬單位主官之請假,呈報受配屬單位主官核准,一般軍官、士官之請假,在其主官權責以內者,由其主官核准,如逾其權限者,應呈報受配屬單位主官核准。 二、任務編組單位主官及其一般軍官、士官之准假權責,同配屬單位。 三、受作戰管制單位主官之請假,由原隸單位協調作戰管制單位同意後核准為原則,一般軍官、士官之請假,由原隸單位主官核准。
根據國軍軍官士官請假規則第18條,配屬單位、任務編組單位和受作戰管制單位的軍官和士官請假的准假權責如下: 1. 配屬單位主官的請假,需呈報受配屬單位主官核准。一般軍官和士官的請假在主官的權責範圍內,由主官核准。如果請假超出主官的權限,則需呈報受配屬單位主官核准。 2. 任務編組單位主官和一般軍官、士官的准假權責與配屬單位相同。 3. 受作戰管制單位主官的請假,需由原隸單位和作戰管制單位協調同意後核准。一般軍官和士官的請假,由原隸單位主官核准。 有關法規文本方面,由於缺乏具體的資料來源和最新規定,無法提供進一步的釐清和範例。建議查閱國軍相關法規、命令或相關網站以獲得最新的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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