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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軍官士官請假規則 第 19 條

  1. 戰備各時期之請假,依附件二之請假配合戰備情況實施概定表規定辦理。
  2. 前項各時期暫停實施之請假,國防部得以命令恢復實施。
  3. 作戰時期軍官、士官請假實施規定,由國防部另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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