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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軍官士官請假規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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慰勞假規定如下: 一、志願役軍官、士官之慰勞假日數如下: (一)至年終服役滿一年者,自第二年起,每年七日。但初任人員於二月以後任職者,得依當月至年終之在職月數比例,於次年一月起給慰勞假。 (二)至年終服役滿三年者,自第四年起,每年十四日。 (三)至年終服役滿六年者,自第七年起,每年二十一日。 (四)至年終服役滿九年者,自第十年起,每年二十八日。 (五)至年終服役滿十四年者,自第十五年起,每年三十日。 二、義務役士官、士兵服役期間轉服志願役者,自任職之日起,併計服役年資,前款規定實施慰勞假。 三、國軍退伍之軍官、士官申請獲准入營,或士官、士兵退伍後再考入軍事學校或軍事訓練機構畢(結),或曾任公務人員者,自任職(服役)之日起,其曾服役(務)年資予以併計,按第一款規定實施慰勞假。 四、每年慰勞假日數應扣除同一年內已請畢超過當年度應給之事假日數。 五、在不妨礙任務情形下,權責主官應依本規則所定,自行分月分批或利用任務空隙核定實施慰勞假。當年度未休畢之慰勞假,得經申請核准保留一次至次年度實施。 六、軍官、士官在國內外各軍事校班或各大專校院受訓六個月以上、疾病休養或住院期間,其次年度慰勞假,按前一在職年度實際任職月數比例核給慰勞假。 七、軍官、士官在國內外各軍事校班或各大專校院受訓逾六個月以上及留職停薪者,其派()職當年度及次年度慰勞假,均按前一在職年度實際任職月數比例核給慰勞假。 八、士官執行悔過期間,不列計現役年資計算,且其次年度慰勞假,按前一在職年度實際任職月數比例核給慰勞假。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軍軍官士官請假規則》第3條,該條規定了關於慰勞假的內容。根據第1款的規定,志願役軍官、士官的慰勞假天數根據他們的服役年資逐年增加,從第一年起每年七天,到滿十四年以上之後每年三十天。第2款指出義務役士官、士兵如果轉服志願役,其義務役期間的服役年資也會被計算進入慰勞假的規定中。第3款則是針對國軍退伍的軍官、士官提出規定,如果他們再度回到軍營或是進入軍事學校或軍事訓練機構,他們曾經的服役年資也會被計算進入慰勞假的規定中。第4款規定每年的慰勞假天數應該扣除該年度已請的事假天數。第5款規定在不影響任務的情況下,權責主官應該按照本規則的規定,自行決定慰勞假的安排,未休完的慰勞假可以在下一年實施。第6款規定如果軍官、士官因訓練、疾病休養或住院造成沒有休完慰勞假,可以在次年度的慰勞假中按比例折算扣除,不需要另外補休。第7款規定受訓、進修或留職停薪的軍官、士官,在派(復)職的當年和下一年的慰勞假,都按照上一年實際任職月數比例核給。

  • 慰勞假名詞
  • 名詞
  • 期間名詞
  • 名詞
  • 名詞
  • 予以名詞
  • 核定名詞
  • 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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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軍官士官請假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軍軍官士官請假規則第 3 條規定:「慰勞假規定如下: 一、志願役軍官、士官之慰勞假日數如下: (一)至年終服役滿一年者,自第二年起,…」(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軍軍官士官請假規則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