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志願役軍官、士官凡符合前條第一款規定者,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每年至少應休畢規定之日數;未達應休畢規定日數者,應予休畢,每次至少半日,並得酌予發給慰勞假補助費。年內得請慰勞假日數,部分或全部依規定奉准保留至次年實施者,不得列抵次年應請畢慰勞假日數,且不得請領慰勞假補助費。
根據國軍軍官士官請假規則第4條的規定,國軍志願役軍官士官符合前一條第一款規定的情況下,每年至少要實施累計請慰勞假七天,每次至少半天。此外,他們還有權獲得慰勞假補助費。如果在一年內沒有全部請完慰勞假天數,部分或全部的慰勞假天數可以保留到下一年使用,但不能抵銷下一年應請畢的慰勞假天數,也不能再領取慰勞假補助費。 參考資料: 國軍軍官士官請假規則 (中華民國國防部網站)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