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軍官士官請假規則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國軍志願役軍官、士官凡符合前條第一款規定者,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每年至少應休畢規定之日數;未達應休畢規定日數者,應予休畢,每次至少半日,並得酌予發給慰勞假補助費。年內得請慰勞假日數,部分或全部依規定奉准保留至次年實施者,不得列抵次年應請畢慰勞假日數,且不得請領慰勞假補助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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