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軍軍官士官請假規則第5條,提供了關於榮譽假的各項規定。榮譽假的核給分為五種情況: 1. 戰功獎勵:如果軍官或士官具有創造、發明或特殊功績,可以核給十五日以內的榮譽假。 2. 功能獎勵:如果軍官或士官服役於外島或艱苦地區,並表現優異,可以核給七日以內的榮譽假,但不得影響戰備狀況,可能需要分批實施。 3. 基地訓練:完成三個月以上基地訓練的軍官或士官,可以核給五日以內的榮譽假,而完成八週以上但不滿三個月的則可以核給三日以內的榮譽假。 4. 優異成績:軍官或士官在接受軍事測驗或檢查時成績優異,或在營內外有優良事蹟,可以核給三日以內的榮譽假。 5. 演訓獎勵:參與演訓五日以上的軍官或士官,可以核給三日以內的榮譽假。 這些榮譽假的核給是由權責主官視情況進行核定,但如果涉及到團體的榮譽假,則需要由少將以上的主官來核定。 參考資料: - 國軍軍官士官請假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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