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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軍官士官請假規則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榮譽假規定如下: 一、軍官、士官立有戰功,具有創造、發明或具有特殊功績者,給十五日以內之榮譽假。 二、軍官、士官服役於外島或艱苦地區,表現優異者,得在不影響戰備狀況下,核給七日以內之榮譽假,分批實施。 三、軍官、士官完成三個月以上基地訓練後,核給五日以內之榮譽假,八週以上未滿三個月者,核給三日以內之榮譽假。 四、軍官、士官接受軍事測驗、檢查成績優異或在營內外有優良事蹟者,得核給三日以內之榮譽假。 五、軍官、士官經五日以上之演訓,核給三日以內之榮譽假。
  2. 前項榮譽假由權責主官視狀況核給。但團體之榮譽假,須由少將以上主官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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