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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軍官士官請假規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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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榮譽假規定如下: 一、軍官、士官立有戰功,具有創造、發明或具有特殊功績者,給十五日以內之榮譽假。 二、軍官、士官服役於外島或艱苦地區,表現優異者,得在不影響戰備狀況下,核給七日以內之榮譽假,分批實施。 三、軍官、士官完成三個月以上基地訓練後,核給五日以內之榮譽假,八週以上未滿三個月者,核給三日以內之榮譽假。 四、軍官、士官接受軍事測驗、檢查成績優異或在營內外有優良事蹟者,得核給三日以內之榮譽假。 五、軍官、士官經五日以上之演訓,核給三日以內之榮譽假。
  2. 2.前項榮譽假由權責主官視狀況核給。但團體之榮譽假,須由少將以上主官核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軍軍官士官請假規則第5條,提供了關於榮譽假的各項規定。榮譽假的核給分為五種情況: 1. 戰功獎勵:如果軍官或士官具有創造、發明或特殊功績,可以核給十五日以內的榮譽假。 2. 功能獎勵:如果軍官或士官服役於外島或艱苦地區,並表現優異,可以核給七日以內的榮譽假,但不得影響戰備狀況,可能需要分批實施。 3. 基地訓練:完成三個月以上基地訓練的軍官或士官,可以核給五日以內的榮譽假,而完成八週以上但不滿三個月的則可以核給三日以內的榮譽假。 4. 優異成績:軍官或士官在接受軍事測驗或檢查時成績優異,或在營內外有優良事蹟,可以核給三日以內的榮譽假。 5. 演訓獎勵:參與演訓五日以上的軍官或士官,可以核給三日以內的榮譽假。 這些榮譽假的核給是由權責主官視情況進行核定,但如果涉及到團體的榮譽假,則需要由少將以上的主官來核定。 參考資料: - 國軍軍官士官請假規則

  • 名詞
  • 核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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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軍官士官請假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軍軍官士官請假規則第 5 條規定:「榮譽假規定如下: 一、軍官、士官立有戰功,具有創造、發明或具有特殊功績者,核給十五日以內之榮譽假…」(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軍軍官士官請假規則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