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軍軍官士官請假規則第6條的規定,軍官士官可以依下列各款情況提出請假申請: 1. 軍官、士官參加政府召集之集會或舉辦之各種考試、參加政府主辦之各項投票、應國內外機關團體邀請參加與其職務有關之各項會議或活動或基於法定義務出席作證、答辯時,可以提出請假申請。範例資料依據國軍軍官士官請假規則最新修正,並沒有提供具體範例。 2. 軍官、士官在以下情況下,應核給公假:傳染病發生時,接獲地方主管機關依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通知且親自到場、因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二條所定性騷擾情事致生法律訴訟之被害人,於受司法機關通知到庭期間、奉派考察或參加國際會議。範例資料依據國軍軍官士官請假規則最新修正,並沒有提供具體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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