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傳染病防治法第 38 條規範防疫進入權:須事先通知、會同警察、未到場可逕行進入,配合到場者依法給予公假。
Q · 政府防疫能不能直接進我家?我配合會被扣薪嗎?
事先通知後可進入,配合到場依法給公假
依傳染病防治法第 38 條第 1 項,地方主管機關人員會同警察等機關,須事先通知公私場所所有人到場,到場者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未到場者,相關人員得逕行進入,必要時要求村里長或鄰長在場見證。第 2 項明定經通知且親自到場之人員,其所屬機關、學校、團體、公司、廠場應依主管機關指示給予公假。違反第 1 項可依本法第 67 條處 6 萬至 30 萬元罰鍰。
你以為「我家是我的城堡,沒搜索票誰都不能進」?這條告訴你不一定。傳染病發生時,地方主管機關人員會同警察可以「事先通知」你到場,然後進到你家、你的辦公室、你的車裡執行防疫工作。如果你接到通知後沒到場,他們仍然可以「逕行進入」,只要請村里長或鄰長在場見證就行。這不是搜索,是依本法的防疫進入權,門檻和憲法搜索保留的門檻完全不同。對你來說有兩個關鍵啟示:第一,接到防疫進入通知時親自到場是你最好的策略,否則對方可以單方面進入;第二,民國 104 年新增的第 2 項給了一個常被忽略的福利:經通知親自到場配合的人,所屬機關、學校、團體、公司、廠場應依主管機關指示給予公假。這意味著你不會因為配合防疫而扣薪或被算曠職。
傳染病防治法第 38 條規範防疫進入權之程序與配合義務:地方衛生主管機關為防疫之必要進入公私場所或運輸工具時,應會同警察並事先通知所有人到場;當事人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未到場時相關人員仍得逕行進入並要求村里長或鄰長見證。本條於民國 104 年增訂第 2 項,課予所屬機關、學校、團體、公司、廠場對配合到場人員給予公假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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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要求補正通知內容,但完全拒絕配合的法律風險很高。本條沒有要求通知書必須寫到何種詳細程度,實務上只要載明法源、執行範圍大致說明、執行時間就算合法。你可以的合理動作是:到場後現場確認執行人員的範圍,超出合理範圍的部分主張當場異議並請對方記錄。當場異議的紀錄日後是提訴願的重要依據,比事後抱怨更有效。
依傳染病防治法第 38 條第 2 項,經通知且親自到場之人員,其所屬機關、學校、團體、公司、廠場,應依主管機關之指示給予公假。公假期間薪資由雇主負擔,扣薪不合法。申請公假時務必附上主管機關開立的到場證明。沒有證明的話公司有理由拒絕,這個細節在民國 104 年立法時宣導不足,至今很多人事部門也不熟悉。如果公司不給公假,可向勞工局申訴。
依本條第 1 項,事先通知後未到場者,相關人員得逕行進入從事防疫工作,但必要時得要求村里長或鄰長在場見證。技術上是合法的,但有兩個條件:第一,必須先通知;第二,必要時要有村里長或鄰長見證。沒有事先通知或沒有見證,可挑戰處分的合法性。如果你經常不在家,建議在通知書上寫明聯絡方式和到場時間,並請鄰居代收通知書,這比事後抗議更有效。
規範地方主管機關防疫進入權,事先通知會同警察進入公私場所,配合到場依法給公假,違反可罰 6 至 30 萬元。
本條是行政進入權無須搜索票;刑事搜索屬司法權須法官核發搜索票。兩者程序、依據、見證要求完全不同。
事先通知後當事人未到場,執行機關不待當事人在場即可進入之執行方式,必要時應有村里長或鄰長見證。
本條第 2 項規定,經通知到場配合防疫工作之人員,所屬機關、學校、公司應給予公假,薪資由雇主負擔不得扣薪。
立即確認通知書內容(法源、執行範圍、人員身分)→ 親自到場配合 → 全程錄影記錄 → 索取到場證明備查。
持主管機關開立之到場證明,於配合當週內向公司人事提出公假申請,附證明與通知書影本,依各單位請假規則辦理。
依國家賠償法第 2 條請求,須證明執行行為違法或超越比例原則且有具體損害,建議保留現場錄影與物品清冊。
30 日內向上級主管機關提起訴願(衛福部或縣市政府),不服訴願決定再提行政訴訟,時程約 6 至 12 個月。
本條僅限傳染病防治時,災防法 25 條涵蓋所有災害(含天災人禍)。本條第 2 項公假條款立法參考災防法 25 條而設。
| 比較面向 | epidemic_entry | criminal_search | fire_entry |
|---|---|---|---|
| 進入依據 | 傳染病防治法第 38 條(行政進入權) | 刑事訴訟法第 122 條以下(搜索票) | 消防法第 31 條(緊急救助進入權) |
| 事先程序 | 須事先通知所有人到場 | 原則須搜索票,緊急例外無票搜索 | 緊急狀況可逕行進入 |
| 見證要求 | 必要時村里長或鄰長見證 | 應有當事人、鄰居或村里長 | 事後補正紀錄 |
| 配合公假 | 依本條第 2 項給予公假 | 無公假規定 | 無公假規定 |
| 違反罰則 | 傳染病防治法第 67 條罰鍰 6 萬至 30 萬 | 刑事程序內處理 | 妨害公務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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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條例所定罰鍰,經催告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傳染病病人移居他處或死亡時,其原居之病房或住所內外應由醫療(事)機構或該管主管機關視實際情況,施行必要之消毒或其他適當之處置。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二條移列。 二、「該管衛生主管機關」修正為「該管主管機關」,並增列得為其他適當之處置規定,另文字酌作修正。
醫師以外醫事人員執行業務,發現傳染病病人、疑似傳染病病人,或因而致死之屍體時,應即報告醫師或依前條第二項規定報告。 醫療(事)機構應指定專責人員負責督促所屬醫事人員依前項或前條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傳染病發生時,有進入公、私場所或運輸工具從事防疫工作之必要者,應由地方主管機關人員會同警察等有關機關人員為之,並事先通知公、私場所或運輸工具之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到場;其到場者,對於防疫工作,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未到場者,相關人員得逕行進入從事防疫工作;必要時,並得要求村(里)長或鄰長在場。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原條文第三十六條三項規定酌作文字修正,整併為一項,使更簡明。
傳染病發生時,有進入公、私場所或運輸工具從事防疫工作之必要者,應由地方主管機關人員會同警察等有關機關人員為之,並事先通知公、私場所或運輸工具之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到場;其到場者,對於防疫工作,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未到場者,相關人員得逕行進入從事防疫工作;必要時,並得要求村(里)長或鄰長在場。 前項經通知且親自到場之人員,其所屬機關(構)、學校、團體、公司、廠場,應依主管機關之指示給予公假。
立法理由一、新增第二項。 二、傳染病流行疫情發生時,社區民眾配合主管機關採行之防疫作為,澈底落實緊急防治工作,為有效遏止疫情蔓延之關鍵。 三、登革熱緊急防治工作實施時間,須依確定病例疫情調查結果及流行疫情狀況排定,無法等候至假日或個別民眾可在家配合時再予執行,故經主管機關通知且親自到場配合之民眾,確有向工作單位請假之需求。 四、考量民眾應主管機關之通知到場配合政府防疫工作,屬維護公益範疇,爰參酌災害防救法第二十五條之規定,新增本條第二項,明定民眾配合防疫工作應給予公假之法源,以符實務需要。
依本條例所定罰鍰,經催告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二條移列。 二、「該管衛生主管機關」修正為「該管主管機關」,並增列得為其他適當之處置規定,另文字酌作修正。
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原條文第三十六條三項規定酌作文字修正,整併為一項,使更簡明。
一、新增第二項。 二、傳染病流行疫情發生時,社區民眾配合主管機關採行之防疫作為,澈底落實緊急防治工作,為有效遏止疫情蔓延之關鍵。 三、登革熱緊急防治工作實施時間,須依確定病例疫情調查結果及流行疫情狀況排定,無法等候至假日或個別民眾可在家配合時再予執行,故經主管機關通知且親自到場配合之民眾,確有向工作單位請假之需求。 四、考量民眾應主管機關之通知到場配合政府防疫工作,屬維護公益範疇,爰參酌災害防救法第二十五條之規定,新增本條第二項,明定民眾配合防疫工作應給予公假之法源,以符實務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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