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軍官士官請假規則第 8 條規定了女性軍官士官的產假、流產假和陪產假的相關規定。根據這條規定,女性軍官士官在分娩時,可以休產假四十二日。如果懷孕未滿十二週流產,則可以休流產假十四日;懷孕十二週以上未滿二十週流產,則可以休流產假二十一日;懷孕滿二十週以上流產,則可以休流產假四十二日。產假和流產假需要一次請畢,而分娩前已經請過產檢假的情況下,可以在分娩前先申請部分產假,但最多不超過二十一日。至於陪伴配偶產檢、分娩或懷孕滿二十週以上流產的女性軍官士官,可以享受陪產檢和陪產假共計七日的假期,陪產檢需要在配偶懷孕期間請過,而陪產假需要在配偶分娩日或流產日前後共計十五日(含例假日)內請畢。請假時,應檢附合法醫療機構、醫師或助產士的證明文件。 參考資料:中華民國國防部「國軍軍官士官請假規則」 範例:一位女性軍官在懷孕滿二十週後發生流產,根據規定她可以請流產假二十一日的假期。她必須提供合法醫療機構、醫師或助產士的證明文件,以確認她的流產情況。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