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軍官士官請假規則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女性軍官、士官分娩者,給產假四十二日;懷孕未滿十二週流產者,給流產假十四日;懷孕十二週以上未滿二十週流產者,給流產假二十一日;懷孕滿二十週以上流產者,給流產假四十二日,產假及流產假應一次請畢。分娩前已請畢產檢假者,必要時得於分娩前先申請部分產假,並以二十一日為限,不限一次請畢;流產者,其流產假應扣除先請之產假日數。
- 女性軍官、士官分娩前,給產檢假八日,得分次申請,不得保留至分娩後。
- 因陪伴配偶懷孕產檢,或因配偶分娩或懷孕滿二十週以上流產者,給陪產檢及陪產假七日,除陪產檢於配偶懷孕期間請假外,陪產之請假應於配偶分娩或流產之當日及其前後合計十五日(含例假日)期間內為之,並得分次申請。
- 請產假、流產假或陪產檢及陪產假者,應檢具合法醫療機構、醫師或助產士證明。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國軍軍官士官請假規則 第8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