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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軍官士官請假規則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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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女性軍官、士官分娩者,給產假四十二日;懷孕未滿十二週流產者,給流產假十四日;懷孕十二週以上未滿二十週流產者,給流產假二十一日;懷孕滿二十週以上流產者,給流產假四十二日,產假及流產假應一次請畢。分娩前已請畢產檢假者,必要時得於分娩前先申請部分產假,並以二十一日為限,不限一次請畢;流產者,其流產假應扣除先請之產假日數。
  2. 2.女性軍官、士官分娩前,給產檢假八日,得分次申請,不得保留至分娩後。
  3. 3.因陪伴配偶懷孕產檢,或因配偶分娩或懷孕滿二十週以上流產者,給陪產檢及陪產假七日,除陪產檢於配偶懷孕期間請假外,陪產之請假應於配偶分娩或流產之當日及其前後合計十五日(含例假日)期間內為之,並得分次申請。
  4. 4.請產假、流產假或陪產檢及陪產假者,應檢具合法醫療機構、醫師或助產士證明。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國軍軍官士官請假規則第 8 條規定了女性軍官士官的產假、流產假和陪產假的相關規定。根據這條規定,女性軍官士官在分娩時,可以休產假四十二日。如果懷孕未滿十二週流產,則可以休流產假十四日;懷孕十二週以上未滿二十週流產,則可以休流產假二十一日;懷孕滿二十週以上流產,則可以休流產假四十二日。產假和流產假需要一次請畢,而分娩前已經請過產檢假的情況下,可以在分娩前先申請部分產假,但最多不超過二十一日。至於陪伴配偶產檢、分娩或懷孕滿二十週以上流產的女性軍官士官,可以享受陪產檢和陪產假共計七日的假期,陪產檢需要在配偶懷孕期間請過,而陪產假需要在配偶分娩日或流產日前後共計十五日(含例假日)內請畢。請假時,應檢附合法醫療機構、醫師或助產士的證明文件。 參考資料:中華民國國防部「國軍軍官士官請假規則」 範例:一位女性軍官在懷孕滿二十週後發生流產,根據規定她可以請流產假二十一日的假期。她必須提供合法醫療機構、醫師或助產士的證明文件,以確認她的流產情況。

  • 期間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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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軍官士官請假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軍軍官士官請假規則第 8 條規定:「女性軍官、士官分娩者,給產假四十二日;懷孕未滿十二週流產者,給流產假十四日;懷孕十二週以上未滿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軍軍官士官請假規則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