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軍官士官請假規則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軍官、士官結婚,給婚假十四日,應自結婚之日前十日起三個月內請畢。但因特殊事由,經權責主官核准延後給假者,得於一年內請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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