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官、士官結婚,給婚假十四日,應自結婚之日前十日起三個月內請畢。但因特殊事由,經權責主官核准延後給假者,得於一年內請畢。
根據國軍軍官士官請假規則第9條的規定,軍官、士官結婚後,有給予婚假十四天的權益。請假的申請期限則是在結婚的前十天起的三個月內完成。然而,如果因為特殊事由,經權責主官核准延後給假的情況,則在一年內完成請假手續。這意味著軍官、士官必須在結婚後的特定時限內請假,除非有特殊情況經核准延後請假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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